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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按照上述准则所列标准,B公司和D公司不属于关联企业。
是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收回就产品应该有双方协商的定价吧,这个价格是未来产品的定价基础,按回收价格加上更换的部件的价格作为新的产品的价格。如果再出售按照货物销售,税率13%,如果出租,按有形动产出租,税率13%。至于出售还是出租的核算计入那个科目,要看你企业该业务是属于经常性业务还是偶发业务,如果经常性业务,可以作为一项主营业务收入,否则的话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出租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所得税。
你说的退股指的是股权转让还是撤资?股权转让的话应该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计算转让公允价值,与原投资金额进行比较,如果有所得,需要计算个税,所以按照你说的有净利润未分配,那么净资产就应该大于原投资金额,应该计算个税,即使平价转让,税务机关有权按核定价格征收。如果是撤资,应该是以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计算应该退还原股东价款,超过原投资额部分,属于撤资收益,也需要计算个税。
不可以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你送给客户属于用于交际应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A)会计上收入(确认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收入才能予以确认:
1、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B)满足收入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务必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俗称“形象进度”)进行收入的确认,对于已经完工的项目,需要全部收入的确认成本的结转;
C)成本的结转,会计上需要按照会计上的完全成本法归集会计成本,计入到“工程施工”科目(在资产负债表当中以“存货”反映),对于已经完工的项目,需要将存货结转至“经营成本”当中。
D)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月末,小企业可根据本月销售各种商品或提供各种劳务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E)因此,如果贵司没有按照会计准则就收入和成本的结转导致“存货”虚高,会计报表上必然被税务预警,要求企业进行风险应对;E)如果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和成本的结转,能够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正常的申报,企业完全给出相应的说明并附资料证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符合2008年875号执行的,预警也就是预警,企业也无需担心。
【政策依据】2008年875号文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您好,由于没有未分配盈利预扣税这一科目或报表项目,因此仅从项目名称理解,应该是企业已经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即将用于分配但实际尚未分配,于是将该部分即将用于分配的利润预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由预提的税款产生的税会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因此,贵公司委托加工,受托方提供辅料并加工同属于加工业务。不需要区分开票。
您好,存在免租期时,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即免租期内出租人也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您好,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贵公司作为废旧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因此,贵公司与车主个人签订的废旧汽车买卖协议应当缴纳印花税。
您好,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另外,根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有关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准备和提供资料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因此,贵公司向境外公司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贵公司在境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所得,应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因此,对于贵公司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抵免条件的,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除此之外,并无单独针对ITO或BPO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