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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儿的关键在于“主体”概念。上述业务,乃是银行、老板、公司,三个主体。老板向银行贷款,支付银行利息,这是银行、老板之间的事情。老板把钱给公司使用(这钱从哪儿来,与公司无关,老板需要付出什么代价,那是老板的事),公司可以给老板支付利息(需要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老板可以给公司开具(代开)发票,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公司可以税前扣除。
需要明确的是,老板支付给银行的利息,那是老板的支出,不能拿到公司下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请您补充一下,这个“房屋”具体是做什么用的?
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确实如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既然您说“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税”,则显然不是办公用房、个人垫付然后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每月定额报销一个数,那就作为工资薪金;如果不定期报销,或者按年、按季报销,则属于职工福利。
虽然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应当能够从道理上解读出来。事实上,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其实,“或转让比例未超过85%,但剩余的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这句话,显然是呼应“已转让建筑面积占可售面积的85%以上”。
打个比方,高考一本线450分;或者虽然未达到450分,但是另有加分项目。小明考了440分,显然只要10分加分项目就可以,而不需要310分(假设满分750分)。同时,如果只有5分加分当然不够。
总之,我认为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一般来讲,“招投标”阶段,能否中标不能确定。也就是说,这个费用不需要作为将来(如果中标)项目的成本组成部分(因为能不能中标不确定,但费用却已发生),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关于个人抬头发票,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有两个省级税务答疑可供参考:
(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不需要,租赁车位属于正常的管理办公费用。取得租赁发票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全额税前扣除,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冲突。90号文相当于条款的增加。冲突是指相同的业务情况,但是税法规定了两处矛盾的处理。36号文所谓涉及无形资产不动产,一般理解限于购买,不包括租赁。
被控股的公司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和纳税主体做账报税。根据你们财务核算需要,决定是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预缴。
2、省内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附加税费:按项目所在地适用税率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同上
企业所得税: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政策依据:1、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说明:仅供参考,具体以税务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