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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应当属于查账征收,注销时,无法收回的款项,有证据证明符合损失扣除条件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代表处注销清算,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第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1.计算公式: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2.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法规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如果这个费用,与项目使用、获得相关许可等方面直接相关,缺之不可,则可并入项目成本;否则可以作为管理费用。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这儿有个常见误区:有许多人认为“凭票记账”;事实上,是“记账凭票”。也就是说,账务处理应当据实。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原材料
贷:预付账款
至于无法取得发票,则无法用来抵税了。当然,主要是增值税无法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您好,问题提到的,可能是今年总局布置的针对特定行业的检查。检查前安排一个自查,是给纳税人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如果纳税人认真自查,在自查阶段把问题解决掉,则只需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不会处罚,如果自查后,税务机关通过分析发现纳税人还存在比较大的疑点,则有可能转入稽查,在稽查发现的涉税问题,除税款、滞纳金外,一般会根据情节轻重处罚。
这个问题,我需要从“根”上给您讲讲。
纳税申报期限,有定期,比如每月、每季、每年等,也有按次。如果对于这个其他账簿,原本核定定期申报,比如按年,则虽然免税,但仍须零申报。如果核定按次,那就不用了。
当然,以上差不多算是理论。实际上,这属于长期免征(估计不会恢复征收了);即使核定定期申报,可以取消这个税目,不用申报了。
您可以直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具体到您说的情形,建议可以在产权转移或者合约已经明确房屋实质上属于买方时确认收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个人认为这样似乎不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借:银行存款
贷:资产处置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既然“为做股权融资”,则应当属于"支付的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本项目反映除了上述各项目以外,支付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例如发行股票债券所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该项目可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因此,承租方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注:如果单看中央空调,则不是房产;如果作为房产附属设施,则房产是出租方的。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如上所述,中央空调并非出租方“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自然不纳入出租方资产,当然也不构成出租方房产原值。
而且,对于出租房产来讲,计税依据乃是租金,也与安装这个中央空调无关。
但是,如果合同明确,这个中央空调将来在仍可使用的年限内交给出租方,并且折抵租金,则视为出租方收到租金,而需要缴纳房产税了。则在不出租的时候,也构成原值需要依法计税。
工资薪金与职工福利是两个概念。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如上所述,计入当然损益或者形成无形资产,才可加计扣除或者摊销。您的情形,“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