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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翻看了一张代开发票,并无两个章。
无论从会计角度(会计分期主要还是会计年度,会计数据要求年度可比,新准则文件规定1月1日实施),还是税法角度(比如企业所得税,这个税种最与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按纳税年度计算)。
因此,通常应当1月1日执行最好。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捐赠乃是“自愿”,规费则是“强制”。
如果属于后者,则为规费。若收取此费用,与取得某项资产相关,自然计入相应成本;若不相关,则作为费用即可。
税前扣除方面,既然有相关文件、财政收据,则应当可以的。
主要依据:
实体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包括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显然,对于规费来讲,即为财政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相关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首先,纠正一下您的会计分录。
一、购入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银行存款 113
二、单独赠送
借:销售费用(营业费用)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确实,按照您的描述,如果单独赠送(捆绑销售、买赠等另当别论),则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方面,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元,视同销售成本100元,销售费用(营业费用)113元。其实,对于损益的影响,与会计分录(只确认“销售费用/营业费用”113元)是一样的。
您好,这个政策是有效的。但政策内容针对股东,而不是实际控制人。
请您补充一下,这个“京豆”怎么得到的?
您好,因为金额不大,资产也是直接交客户使用至报废,无收回计划,因此不存在后续管理的问题,内控上我建议也无需特别考虑,主要防止客户反复索要该转接头。凭发票直接抵扣进项税额,结转成本。不存在税务问题,理解为属于合同标的组成。
原本就是一个意思。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细分出一个“信用减值损失”。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年)相关规定:
“6702 信用减值损失”: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本准则要求的各项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
这样的话,资产减值损失主要就是针对比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之类了。
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您好,这是一个涉及境外税务的问题,如果您需要我们可以安排擅长此类业务的事务所为您专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