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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付现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同比增加,在营业收入增加的情况下,说明付现成本增加的比例大于营业收入增加的比例。因此要实现同比减少的目的,营业收入无法调整时,应当减少当期付现成本,可以通过商业信用增加应付款项,减少实付项目。
非常正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
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不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除非另有规定,否则皆应依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金融商品转让,适用6%增值税税率。
您好,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境外学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应作为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学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会员费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讲,利润表至少两列。比如会计准则,分别为本年金额(即本年年初至本期累计发生额)、上年金额(即上年同期累计发生额)。若执行其他会计制度,又有本期金额,则为本月或者本季发生额。总之据实而定;或者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首先应当结转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然后,按照员工岗位,结转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如果属于上年损益,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不需要。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另外,“(1989)国税地字第34号”文件中,也没有明确上述“伦理审查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因此,上述“伦理审查合同”不属于条例及细则明确规定的应税合同或凭证,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明确一点,所谓“材料采购”,那是对应着公司成本。而开具发票,是对应着收入。
简单来讲,如上所述,应当一并按照主营业务开具发票。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不可以,除非您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另外,筹建期间发生的招待费,属于开办费;但开办费也是管理费用的一个明细科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