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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应当做存货报废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您好,软件产品在国内销售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该政策与软件产品出口享受免税政策是不冲突的。是软件产品内销与出口两种不同的销售方向,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上述免征增值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上述情形,若已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应当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您好,关于工资于劳务的区别请参考相似回答,全面的理解。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1728
关于劳务费是由财务部还是人事部管理,并无一定之规,没有法律强制要求,以公司管理层指令为准。
如果发放的工资薪酬,需要支付单位进行代扣代缴,这是个税法赋予支付方的代扣代缴义务,必须进行代扣代缴,个人对于综合所得,次年3-6月进行汇算清缴。
目前个税APP还没有开票功能,个人需要开票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
一、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四)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是弥补完亏损之后的数字。
三、综上所述,如果弥补亏损之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且其他条件也同时符合,则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由于税法按租金支付进度在税前抵扣,而在新租赁准则下,不再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而是确认有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因此产生税会暂时性差异,进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您好,员工报销款本来就该用公司账户转账,您指的是否是公司账户转户转给公司账户,如果是,超过5万元是在税务局关注范围内的,如有合理理由解释风险也比较小。但最好还是转给员工账户。
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
http://nontax.hebcz.cn/static/getInfoList?type=eicheck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一、这两个文件各自独立,互不排斥;符合条件可以单独或者共同适用。
二、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所述,这属于“不征收增值税”行为,不应开具发票。
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关于资产划转时点,这两个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既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发票,则与税法层面关系也不大;您按照其他法律标准执行即可。(当然,个人认为,“未办理营运证车辆不得从事营运”,以此作为产权未转移未必恰当。举例来讲,您从4S店买了辆小车,尚未办理行驶证,当然不能上路行驶——请勿以临时行驶证“抬杠”啊。但不能说这辆小车不是您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