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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需要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一下测算,如果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你的销项就是6%,然后根据采购情况,判断哪些可以取得专票,专票税率是多少,测算出来需要缴纳的税金,计算税负。如果为小规模,那么不能抵扣进项,现在征收率是1%,税负就是1%。所以你需要比较两种情况的税负来决定,当然还要考虑目前是否有大额的采购,比如购置不动产,车辆等,如果有这些也都可以抵扣的,还有就是是否需要留住这笔生意,如果税负算起来确实一般计税办法高,但如果你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你的生意就没有了,那么谈税负也没什么意义了
不需要,以下是文件依据,文件中都是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并没有对于双方税率存在差异规定需要补交的的规定,其实你可以理解为,企业法定税率都是25%,享受低税率还是免税,是给与被投资方的税收优惠,但对于投资方来讲分回的都属于税后所得,不需要再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您好,这部分Power BI课都是需要在这个课程答疑群进行提问的。本系列课程为操作演示类课程,专设课程答疑群,扫描课程结束页二维码,添加小助手回复“铂略“即可进群,以文字+截图的形式提问,专业老师会帮忙解答,由于回复区不能粘贴附件,二维码可找您的产品顾问索取。
1.检查手机和电视是否支持
市面上大部分的手机、智能电视、网络盒子是支持其中一种或者几种无线投屏协议的;手机和智能电视或者网络盒子同屏协议的版本需要一致,如果不一致可能会导致能够搜索到显示名称,但是无法连接的情况。
3.检查网络
手机和电视需要在同一个网段,比如同属192.168.6.0的网段,即在同一WiFi下;如果家庭中使用了多个无线路由器级联,需要使用LAN端口连接LAN端口的方式,才能实现在同一个网段下;使用无线投屏功能时,最好使用5G频段,2.4G频段会有卡顿现象。
4.检查电视是否开启投屏功能
有些智能电视或者网络盒子并不是开机自动开启投屏应用,需要手动开启,比如创维的智能电视,在应用里叫做“爱投屏”,小米的投屏应用是“无线投屏”,其他电视的名称有“多屏互动”,“屏幕镜像”等;电视打开投屏功能,才会向外广播一个显示连接的名称,支持投屏功能的手机连接这个显示名称实现投屏。
5.另一种方式:有线投屏
有线投屏可以使用手机数据接口转HDMI接口的方式实现,无需智能电视,只需要电视支持HDMI接口即可;
6.苹果手机可以通过lightning线实现投屏功能,部分安卓手机支持type-c转HDMI接口的方式,实现有线投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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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个人先付款,到确认无误后,公司不是把钱给给个人,而是再支付给京东平台?平台退款给个人吗?
您好,计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借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
首先需要确定一下,你购买理财基金取得是利息收入?如果购买的理财基金是保本的,那么取得利息需要按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这时一般银行是不需要发票的,如果需要,可以开具。如果是不保本的,那么取得的利息是不缴纳增值税的,自然也不需要开票。
您好,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并不因为是关联方而导致往来款项进行不同的处理。
往来款项应当根据对应的经济业务来确定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当计入的栏目,如果是因购销业务发生的往来款项,应当计入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同理,如果是由于投资或筹资业务产生的往来款,则应当计入现金流量表相应的栏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二、(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您好,课程右下方有两个相关资料可下载学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三)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这样涉嫌“虚开发票”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完全一致,这就是“三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