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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业务就是典型的境外付汇境内交货业务,不是合规的业务,会导致出现一系列问题,例如国内工厂如何收汇和开票问题、贵司对外付汇后无物流信息导致外汇总量核查失衡问题等等。同时不建议虚构服务合同对外非贸付汇。
您好,费用是按所属期间入账,发票主要和付款挂钩,7月已经入了费用10月可以不用在做,发票作为付款的资料之一入账即可,在应付款或者其他应付款上体现。
首先一个基本原则:发票应当“票实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比如您去超市买了一件大衣,标价1000元,折扣10%,您实际花了900元。这时朋友问您这件大衣多少钱,您会说900元。发票当然也应当开具900元;当然,如果您或者销售方愿意在发票上体现原价,那也没有问题,开具两行:1000元、-100元,其实“1000-100”,还是900元啊。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及法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您所说情形,属于“政府补助”;建议向政府部门了解一下。
您好,参见同一问题的回复哈。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1768
这没有区别。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您好,需要缴税。参见类似问题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6373
只有一种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以及相关解读: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如果不是上述情形,则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就需要依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可以适用 链票app 避免重复报销问题,省去自建台账的工作。同时可以自动进行发票的验证、查重和保管工作。
一、一般来讲,比赛冠名,确实能够起到推广、宣传公司的作用,因此可以作为销售费用。
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二、如上所述,此冠名实质上具有推广、宣传性质,乃是属于经营活动范畴,理应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仅需缴纳个税及社保。无需缴纳增值税。
您好,营改增后租入的,转租时,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依据: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根据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