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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会计,应当公私分明。如果个人(无论是谁)的钱拿到公司,应当给人开具收据之类;账面上作为负债处理。如果个人支取公司的钱,需要有公司公务理由、合法凭证等。
您这个企业,也就是个小老板、小企业吧;按照会计规定记账即可,她那点小心思不必理会。
不计入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您好,以“其他进出口免费”贸易方式出口是合规的模式,无外汇及税务风险。
您好,1)甲乙双方需要签订《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如果该《协议》指定施工方(乙方)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需要施工方和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是以《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当中确定的价格购入该协议当中指定的房源并作为乙方的固定资产;
2)在上述过程中,出现2笔交易,甲乙双方是《施工合同》的主体,涉及到乙方向甲方提供建筑服务;同时,因为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又以甲方欠付的工程款抵顶《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的购房款,甲乙双方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对方开具相应合同涉及到的交易对应的发票,各自入账,彼此开具收据并在收据当中注明付款方式是:以房抵顶工程款
3)如果《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涉及到第三方,比如某一个自然人“张三”(丙方),张三最终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意味着张三需要将购房款支付到开发商账户,开发商将张三支付的购房款支付到乙方的账户,或甲方直接在三方签订的《以房抵顶工程款协议》直接授权张三将购房款支付到乙方账户,相当于张三是一个购房人,开发商开具不动产发票给张三,此时甲乙丙三方都需要将收款方开具收据给付款方,完备其中每一个环节的手续。
《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9%;简易计税方法:3%),按照该合同进行组价计税方法开具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不动产销售计缴增值税(需要根据地产商项目新老情况予以鉴定,新项目:9%,老项目:5%);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的买受人,需要缴纳契税。
会计方面,如上所述,既然“具体金额不明确”,则不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但是,税法方面,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确认计税依据。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您好,B公司账面上的土地转移到A公司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因为土地需要实名登记的,这一环节涉及到的税费相对来说比较复杂:
1)增值税及附加(看该土地取得时间,如果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按照9%;如果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5%)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暂不征收
【政策依据】财税[2018]57号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注】如果A或B是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下,不适用该政策。
是的,这是两件事情。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是指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与分红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不需要汇算清缴。
您要开具发票,则属于取得经营收入,这人家需要给您钱啊;怎么会“资金流不能再流转了”?如果您说需要进货,没有资金流;但您不给人家钱,人家怎么会卖给您货呢?您可就具体业务实际、详细情况补充一下。
您好,如果当地口径是这个,企业可以不做。但代扣代缴义务规定的是支付方有义务代扣代缴税金,那么员工可能需要帮对方代扣代缴税金。风险还是存在的,是否做非贸看您对风险的接受度。
另外,员工报销作为企业费用要取得合理的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虽然国外是形式发票,如果员工给的形式发票是开给员工的,企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取得给企业的形式发票。
应当于合同签订时,全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即使未全部履行,也是如此。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作为购买方,能不能计入无形资产,与销售方是否适用免税规定,没有直接关系。如上所述,如果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定义(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并符合其确认条件(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自可依法、据实确认之。
这要区分情况了:
比如原车所带电池,那就只能和车辆开在一起。而如果另行附带销售一块备用电池(有它没它,车子照样开),可以单独开票——当然,我说的是“另行”附带。一般来讲,车辆都会必带的备用轮胎,也没见过单独就此开票的。关键在于是否“必须、必要”。
再打个比方吧。您买手机,手机电池当然不会单独开票;但您在商店里、手机之外单独另买一块电池,那就单独开票了。
总之,大致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