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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讲,这样可能影响税前扣除。
如上所述,既然“参观同业公司的团建活动”,则非“旅游服务”,收到“旅游服务”发票并不恰当。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关于这个问题,可能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也就是说,上述“利息”,实质上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性质。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当冲减“财务费用”科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资金不能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即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会计上,既然作为递延收益,则未并入利润总额。那么,在以会计利润总额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算起点时,就要进行纳税调增了。
一、自然人股权转让,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但这只是税务流程的一部分。
二、公司股权转让,涉及股东变化,需要办理工商、税务的注册登记信息变更。
具体情况,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关键得有“实际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报关单上面的金额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报关金额如实填写在报关单上面,如果由于汇率变化导致申报金额与最终收付汇金额有差别,应当属于正常情况,但如果金额差别较大,需要有合理理由,建议将差额部分增加在下次申报出口时的关单中。
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所得税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资产转移的增值税也不征收,符合国税总局公告2021年21号第二条和17号第三条也可不征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主要涉及资产转移和实收资本增加的印花税。
按奖品的市场价值并入工资薪酬,按综合所得合并纳税,因为属于与任职受雇原因产生的收入。
微信或者支付宝收款可以单独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如果从微信或者支付宝提回资金,增加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另外建议,开立对公的微信或者支付宝,最好不用个人的微信或支付宝收款,如果一定要有个人的,建议这个微信或者支付宝收款码只收取单位款项,不要混淆个人收付款项。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是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工程款且开票是可以的,也就是说可以合同由总公司签,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方式转给分公司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总分公司属于同一地级性质区范围,不需要做跨区经营报验,如果不是同一地级行政区就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如上所述,企业取得收入,才计入“收入总额”。支付费用,则依法进行税前扣除。
关键在于,上述费用是否因为公司公务而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