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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区分情况了:
比如原车所带电池,那就只能和车辆开在一起。而如果另行附带销售一块备用电池(有它没它,车子照样开),可以单独开票——当然,我说的是“另行”附带。一般来讲,车辆都会必带的备用轮胎,也没见过单独就此开票的。关键在于是否“必须、必要”。
再打个比方吧。您买手机,手机电池当然不会单独开票;但您在商店里、手机之外单独另买一块电池,那就单独开票了。
总之,大致就是这个道理。
您好,如果是增值税不是看所得来源地,而是看服务的接收方和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有其中之一要交增值税,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除外。广告完全在境外刊登,但是否可以理解为完全在境外消费可以和主管税务局确认下。
所得可以按常设机构判定,如果和对方有税收协定,按描述不构成常设机构,可以免所得税。在国税总局官网上可以查询所有已签订、生效的税收协定。
一、履行报告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丢失发票替代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另外,目前丢失发票,不需要登报声明了。注:原“登报声明作废”条款已经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但有可能面临罚款。
三、如何应对罚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如果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您好,这种业务就是典型的境外付汇境内交货业务,不是合规的业务,会导致出现一系列问题,例如国内工厂如何收汇和开票问题、贵司对外付汇后无物流信息导致外汇总量核查失衡问题等等。同时不建议虚构服务合同对外非贸付汇。
您好,费用是按所属期间入账,发票主要和付款挂钩,7月已经入了费用10月可以不用在做,发票作为付款的资料之一入账即可,在应付款或者其他应付款上体现。
首先一个基本原则:发票应当“票实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比如您去超市买了一件大衣,标价1000元,折扣10%,您实际花了900元。这时朋友问您这件大衣多少钱,您会说900元。发票当然也应当开具900元;当然,如果您或者销售方愿意在发票上体现原价,那也没有问题,开具两行:1000元、-100元,其实“1000-100”,还是900元啊。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及法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您所说情形,属于“政府补助”;建议向政府部门了解一下。
您好,参见同一问题的回复哈。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1768
这没有区别。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您好,需要缴税。参见类似问题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6373
只有一种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以及相关解读: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如果不是上述情形,则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就需要依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可以适用 链票app 避免重复报销问题,省去自建台账的工作。同时可以自动进行发票的验证、查重和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