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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事实上,从利润表可以看出,在净利润项目之上,乃是“所得税费用”;换句话讲,如果企业所得税尚未确定,则净利润即未确定。通俗说,赚了多少钱都不知道,怎么分呢?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1601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税法您是知道,关键在于理解。所以我要举例给您解释。
比如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核定月度申报,那么,10月税款应当在11月15日前缴纳。
一、11月15日之前肯定没有滞纳金。
二、如果您11月15日前没有缴纳,主管税务机关找到了您,限您11月18日前缴纳,您在11月17日缴纳了。您问得可能是这个,是吧?
其实,反过来理解一下即可:如果11月17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那对于那些15日前缴纳的,岂不是亏了吗?事实上,11月17日缴纳,已经违法了(法定日期15日前)。17日缴纳只是对于违法行为的一种纠正措施。因此,16日、17日这两天是要加收滞纳金的。
当然,您如果仔细看了税法,可能会发现有“税法规定以及税务机关依法规定日期”的说法,但是,这个税法机关依法规定日期,是指过去有的税种,没有明确税法规定限缴日期,所以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日期缴纳,即为依法缴纳。但是目前,基本各个税种都已经有了法定限缴日期了。
可以,如果分开开票,所有发票上数量之和应该等于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种,各地都有征管规定;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看看。通常,土地增值税申报期限也是15日内。本月涉及放假,申报期会延续至22日;若逾期申报缴纳,则会产生滞纳金。
保险公司支付的补偿款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所以也无法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不需要,如果没有打印发票的话,可以以汇总单作为核算凭证,同时保管汇总单所列明细的发票电子版。已经打印发票就不需要汇总单了!
您好,应该和税务局联系进行税种认定。
最迟只能在2021年12月发放,次年1月申报。但如果年初已经按一次性奖金申报过,也没法再次使用该政策了!
您好,在认缴制下,实收资本只能小于等于注册资本,对于超过的部分,要么进行增资,要么计入资本公积。
对于上述情况,建议将超过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账目,或者计入其他应付款负债科目。
可以扣除。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