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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抵账收回商品房,需要根据抵账情况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冲减应收账款,否则产生了由于使用资产的收益,还没有对该资产核算,没有理由可以解释啊。
如果抵账,根据抵账金额和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比较,如果抵账金额大于公允价,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否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债务重组损失或所得。
然后租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对应的物业费就进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同时产生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增值税申报就按提供租赁服务进行申报。
您好,按汇率转换成人民币进行账务处理,有汇兑差异的进入汇兑损益,分录和用人民币支付国内供应商是一样的。对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你们。如果是专用发票,由于你们在转一般纳税人前发生了业务,有销售收入,正常是不能留到转一般纳税人后再抵扣进项的,你可以和当地税务局再确认下。
您好,和中国员工一样,正常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操作即可。只是税款的计算方式会有不同。流程是一样的,也可有咨询下当地的12366。
您好,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债务人需要按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债权人不用缴纳印花税。如果约定了在债转股前可以收取利息,则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即使对方并未支付。债转股后,如果约定是取得股息,而非固定的利润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要看债转股的协议,判定贵公司取得的是股息还是利息。具体的税务处理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确实如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税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一般作为职工福利即可。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当然,如果纳入工资制度,定额发放,作为工资也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首先,我们来讲传统“三流”:
即销售方(实物流)、收款方(资金流)、开票方(发票流)必须一致。
注:付款方不一致无妨。
第四流是指“合同流”。不是说“合同流”可以不一致;一般来讲,谁签合同当然谁来做业务。但是,如果合同签了,自己不做,交给别人做。那么,合同流可以不一致。因为“票实相符”;关键在于事实。合同签了,但是事实与合同不符,当然要依据事实开票。
关键是“票实相符”,所谓“三流”或者“四流”都是判断因素。
以下是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区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如果基于上下级关系,而收取所谓“管理费”
(一)母公司不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但是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子公司不得税前扣除。
二、如果确实提供实质服务,比如市场管理、物业管理等,则为正常提供、购买服务的经营活动
(一)母公司据实开具发票,计提增值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子公司依法抵扣增值税(取得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不能。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银行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银行当然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银行自开即开)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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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12366针对此问题回复:供暖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也不属于免税福利费,应当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在内蒙古税务局官网也未找到任何该补贴享受免税或扣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