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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补充一下,这个供水工程和办公楼有什么关系吗?
一、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二、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至于“坏账准备”余额,则通常于期末一并考虑、处理。
肯定时先处置财产,然后才能注销。否则注销时,财产给谁呢?总不能扔了吧。
无论以何种名义变更至股东,都相当于把房产销售给股东。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股东涉及印花税、契税,也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综上所述,税法口径计算的“亏损”,未超过五年,可以依法弥补。
您好,这里涉及市场主体身份的问题,就是交易对方是个人,还是个体工商户,决定了贵公司支付对方酬劳的性质,以及应当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如果对方是个人,那么在与贵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取得的报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贵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对方是个体工商户,那么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无需代扣代缴,由对方自行申报缴纳。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每月15万或每个季度45万的增值税免税待遇,以及在成本不能准确核算时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方式。
至于社保费的问题,公司只需要在作为用人单位时履行社保费的缴纳义务,即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除此之外,都无需以公司名义为农民工缴纳社保。农民工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缴纳社保,或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
毕竟,这也是因为业务(出差)而发生,作为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即可。
注:营业外支出一般是反映与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没有关系的支出。
参考现行利润表相关填报说明:“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您好,1、基本如此。但是需要注意的时,京东自营并非完全按总额确认收入,在销货同时提供的运输服务一般是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的,京东自营店仅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2、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了唯一明确的标准,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存在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服务外包下的收入确认,按照新准则有关履约义务的规定,应当判断合同签订方和外包方在服务提供中是否存在履约义务,进而判断是应当按总额确认收入,还是按剔除外包部分确认收入。原准则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这是与新准则的最大区别。
发票乃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需要留存备查“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比如费用清单)、付款凭证(比如收款收据、银行单据、第三方支付凭证等)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发票乃是“税前扣除凭证”,还需要留存备查“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比如订车、约车凭据)、支出依据(比如里程、费用清单)、付款凭证(比如收款收据、银行单据、第三方支付凭证等)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上述要求(微信截图、菜品清单)都是有必要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菜品清单)、付款凭证(微信截图)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注:发票乃是“税前扣除凭证”,以上乃是“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综上所述,税法口径计算的“亏损”,未超过五年,可以依法弥补。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与“股东”是两个主体。企业收益可以弥补企业亏损,但企业亏损不能去抵减股东收益。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不得抵扣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丢失了一车”,显然是因“管理不善”而“丢失”(管理“善”了,怎会丢失),因而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已作为进项税额,则须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