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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据实填写截止日期。也就是说,哪一天出具的资产清算报告,截止日期就应当写哪一天。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的思路是正确的。
假设您未提及者,皆视为不存在因素(比如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其实,这就是个数学问题。
设税前租金为Y,设方程为:
Y(税前租金)- Y×4%(房产税)-(Y-Y×4%-800)×20%(个人所得税)=3000元
解之即得(作为税务老师,解方程就不必了吧,想必您肯定会解)。
个人认为,如果基于任职期间工作情况而发放提成,还是应当按照工资薪金处理。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您好,可以关注用友、金蝶的财务一体化管理系统。
您好,这里需要明确收入额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减除的费用后的金额,对劳务报酬所得来讲,收入额是以收入扣除20%后的余额作为收入额。
您好,私募基金投资公募基金产品,取得的分红,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应当在作出分配的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发生的盈亏,应当在实际处置时确认所得或亏损。
一、“客票”根本不是“招待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是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
三、个人所得税范畴,个体工商户适用“经营所得”税目。
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讲,先分后税。其中自然人合伙人,适用“经营所得”税目。
一、税务、政府,绝对不会有您所说的“要求的毛利率”。
二、税务检查选案,有其规定方式。您要做的,是依法报税、据实核算。
三、销售成本,核算与销售收入所关联的支出。
四、发票应当据实开具、票实相符。从来如此,不是“现在才这样要求”。
一、新型冠状病毒的核算检测,有一定的、必要的劳动保护性质,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入账。
二、医疗服务属于增值税项目;即使依法免征增值税,也可开具发票。因此,应当取得发票。另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复,取得加盖财政监制章的正式财政票据也是可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复:企业为湖北员工在湖北做核酸检测费用进行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