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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私募基金投资公募基金产品,取得的分红,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应当在作出分配的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发生的盈亏,应当在实际处置时确认所得或亏损。
一、“客票”根本不是“招待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个体工商户与合伙企业,是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
三、个人所得税范畴,个体工商户适用“经营所得”税目。
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讲,先分后税。其中自然人合伙人,适用“经营所得”税目。
一、税务、政府,绝对不会有您所说的“要求的毛利率”。
二、税务检查选案,有其规定方式。您要做的,是依法报税、据实核算。
三、销售成本,核算与销售收入所关联的支出。
四、发票应当据实开具、票实相符。从来如此,不是“现在才这样要求”。
一、新型冠状病毒的核算检测,有一定的、必要的劳动保护性质,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用入账。
二、医疗服务属于增值税项目;即使依法免征增值税,也可开具发票。因此,应当取得发票。另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复,取得加盖财政监制章的正式财政票据也是可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答复:企业为湖北员工在湖北做核酸检测费用进行报销,员工取得的是个人名字抬头门诊收费票据,票据有财政部监制章,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属于“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具体项目可以自行据实确定。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相关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相关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工资就是工资、劳务报酬就是劳务报酬,所谓“临时工之名行雇佣之实”,当然违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简单来讲,就是要依照税法规定、据实进行账务税务处理。
二、退休金、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
一是购买门槛,即商铺所在地对公司和个人的限购政策是否一致;
二是购买和持有成本,即购买贷款比例和利率、购买环节和持有环节的税费负担、取得的进项能否抵扣;
三是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
因此,需要综合上述因素,结合购买方的实际需要来判断哪种方式更合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二)租赁应收款。
(三)合同资产。合同资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四)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适用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三)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
损失准备,是指针对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四十七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企业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由于预期信用损失考虑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布,因此即使企业预计可以全额收款但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到期期限,也会产生信用损失。
在估计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企业所考虑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企业通常能够可靠估计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在极少数情况下,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无法可靠估计的,企业在计算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基于该金融工具的剩余合同期间。
简单来讲,就是企业自行估计、计提。但是,这个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您好,公司的设立应当服从企业整体经营战略实施,包括各业务职能设置、增值税抵扣链条设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获取等。另外还需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成本。因此,在总包公司能够取得适当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应努力降低各职能公司的税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再作为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