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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放的次月进行申报。
只要业务真实发生,而钱收不回来,无需红冲普票。这种情况下,应当作为债权损失处理。税前扣除方面,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办理。
无法收回款项,可以做资产损失处理。税前扣除,需要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目前总局没有可以退还或者抵减规定,有个地方规定您可以参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规定: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您好,感谢您的宝贵反馈,目前在核实中,核实完毕会确认给您。
一、收到子公司分红(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二、支付财政
借:利润分配(既然支付财政,应当属于国企吧)
贷:银行存款
我理解开具文化服务比较合适。
文化服务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
这样不对。
加计抵减负数,相当于之前多抵减了,本期需要转回,因而需要补税。
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
(三十三)第 19 栏“应纳税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 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 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从会计法规或者会计准则方面看,任何能够证明业务实际情况的凭证,皆可入账。
但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及其会计核算人员,遵守税法规定,也是必尽义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定义,融资性售后回租,作为“贷款服务”。因而,对方只就利息部分开具发票(利息不得抵扣,对方因而开具普通发票),这是正确的。
安装和维护是两个不同业务,安装的属于建筑服务税率是9%,维护一般属于其他现代服务,税率是6%,维修属于劳务,税率是13%。所以您应该分别约定分别核算,分别开票,但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应从高适用税率。
是的,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无需进项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相关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就是当时购入或者产出时的原始凭证)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没有就不用了)
(四)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如上所述,“产品过期报废”,无需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