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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比如说:B公司花1000万购买张三、李四股权,给张三600万、李四400万。则B公司按照1000万元计算纳税,张三李四分别按照600万、400万计算纳税。公司没有代扣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也就是说,自行立项、留存备查即可。
上述“车辆购置税和车牌工本费”,通常即发生、即缴纳(对比一下:增值税这个月发生一些业务,因而产生纳税义务,但要下月申报期去缴纳;而这个是发生缴纳义务,即履行缴纳义务),因此不必计提,直接缴纳即可。
借:固定资产——某车辆
贷:银行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上述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否则不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
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能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您用了“食堂劳务”一词。那么,请您补充一下,这些人具体是干什么活呢?
可以。
一、3%怎么抵扣,改成1%还是怎么抵扣。
二、能够抵扣的前提,是作为3%项目原本可以抵扣;因此不会因为3%改成1%而影响抵扣。
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原本作为3%即不得抵扣(比如用于免税项目),则不会因为3%改成1%而可以抵扣。
关于这个问题,河南省税务局曾经明确答复: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抵扣。
您好,具体请参考课程《萨班斯法案与中国内控规定梳理与比较》中章节《SOX法案颁布前后的主要变化》相关内容。
如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约定由员工自己承担社保,并按照工资列支。但如果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按照工资结算不能规避社保义务。
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留好相应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和解协议等作为留存资料,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首先,我们明确一点,这个业务视同销售的话,是“公司销售给员工”。也就是说,作为视同销售,开具发票并非不可,但是,应当开具给“员工”,不是开具给“公司自己”。
第二、公司以自产产品向员工发放福利,就如同给员工发工资一样,本身并非必须取得(员工提供的)发票才可以入账。
不作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没有确认收入概念,其计税依据乃是“销售额”。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依法可以抵扣,则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专用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或者取得普通发票,则票面全额确认成本费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