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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互相抵消。
既然双方互欠,这样不算收不回来。
二、如果真的收不回来,并非上述情形(单纯债权无法收回),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国税发[2010]75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五)第(七)项对“国际运输”一语的定义表明,缔约国一方企业从事以船舶和飞机经营的运输,除了企业经营运输的航程仅在缔约国境内各地之间以外,其余应作为国际运输。作为国际运输同一航程的一部分,在缔约国一方境内各地之间的运输部分也属于“国际运输”的范围。例如,新加坡航空公司的飞机从新加坡飞抵上海,然后作为同一航程的一部分,继续飞行至北京,那么这两段航程都应属于“国际运输”的范围。
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一、理论上,清算之前,债权应当收回,债务应当归还,利润应当分配。
二、债权债务并非不可转移,但要符合民法典等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特殊规定情形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能够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上述资金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
您好,在生产过程中计入成本没有问题,产品生产完结转成本计入库存商品,对外捐赠再计入营业外支出。
您说的是补交、补扣之类的情形吧?因为社会保险费怎么都是按照工资一定比例计算,不可能职工发5000元工资,交6000元社保(我明白您的意思,可能这个月交了7000呢,但肯定不是这一个月的)。
也就是说,应当还原、归并到属期,重新计算属期应纳税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这没有直接、明确规定。
二、个人以为,应当还原、归并到属期,重新计算属期应纳税额,并据以计算、补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能,但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许多人以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这有明确规定),就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这没有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难道张三没有取得驾照(当然不能开车),还不能买车吗?
您好,餐费支出计入到福利费,除了需要取得相应的发票外,还应当按照餐费支出标准,提供就餐人数的证明材料,比如就餐人员签名,以实现对福利费总额真实性的证明。
一、安全费用提而未用,会计上不管。税法上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但是,会计法只管会计,税法只管税务。
如果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所要求,自当遵守。
不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如上所述,销售额已经超过45万元,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