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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寄到国内以及没有报关寄到国外的产品,均不可免抵退,都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做内销补税处理。
您好,5月发放工资为0,个税收入按0申报;6月应发为5000,则申报个税收入为5000,相应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可正常申报扣除;6月份仍然按5000申报收入。只不过实际发放时,需要把5月替个人缴纳的社保费扣除。
5月替个人缴纳社保费,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1000
6月扣除5月代垫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休产假员工)1000
贷:其他应收款 1000
您好,标准化的模式,应当是这样的,问题提到的情形,其实不是承包给个人,而是承包给包工头带领的施工队,此种情况下,应当注册成立企业,由企业开具发票,或者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然后开具发票,由于施工地点在外地,应当在当地预缴增值税(除非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低于15万元),开具发票,也必须注册工程施工地点。
如果未按上述办法办理,而是由个人代开发票,则应当在提供劳务当地代开,因为该劳务纳税地点在劳务提供地。
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不是很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进项税额抵扣,恐怕会受影响。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虽然文件只是针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但是道理、原理应当一样吧。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三、从会计上讲,所谓“出差津贴”由分公司b支付给这名员工,不宜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而宜作为一项劳务费用。因为如您所述,“分公司a签订了一名员工,工资和个税由分公司a发和申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首先,按照实际发生成本(不是实际支付款项)所占总成本比例确定工程进度。那么,总收入与工程进度占比,即为累计应当确认收入。成本也是一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您的纠结是不成立的。因为对于开具发票来讲,不是说收钱开票,是发生业务才能开票。而业务发生的时候,您已经知道使用多少备件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请您补充一下,您是直接把发票开给学员,还是开给代理?
您的问题提到很好;因为这个确实有争议。
先给您普及两个概念:政策说的是“股东”,不是“法人”。您说的“法人”也不是真的“法人”(法人不是“自然人”,比如公司本身才是法人),而是“法定代表人”,是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吧。
两个文件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不是说不用交税,而是另有交税规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处用的是“年度终了”概念。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此处用的是“超过一年”概念。
措辞有些不同,不免引起争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第一条规定,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因此,期货交割若没有实物交割就不用缴纳增值税。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预缴申报表明确,第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年度申报表也有明确,“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
显然,按照会计口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您好,回复区不能粘贴附件,已让产品顾问发送给您。
您专门提及“持有期间超过12个月”,其实,这个信息,是针对“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个优惠政策。而既然“出售股票”,则与这个政策没有关系。
上述情形,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