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说的是补交、补扣之类的情形吧?因为社会保险费怎么都是按照工资一定比例计算,不可能职工发5000元工资,交6000元社保(我明白您的意思,可能这个月交了7000呢,但肯定不是这一个月的)。
也就是说,应当还原、归并到属期,重新计算属期应纳税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这没有直接、明确规定。
二、个人以为,应当还原、归并到属期,重新计算属期应纳税额,并据以计算、补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能,但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许多人以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这有明确规定),就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这没有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难道张三没有取得驾照(当然不能开车),还不能买车吗?
您好,餐费支出计入到福利费,除了需要取得相应的发票外,还应当按照餐费支出标准,提供就餐人数的证明材料,比如就餐人员签名,以实现对福利费总额真实性的证明。
一、安全费用提而未用,会计上不管。税法上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但是,会计法只管会计,税法只管税务。
如果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所要求,自当遵守。
不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如上所述,销售额已经超过45万元,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
您说的“法人”(这是指法律意义上抽象的“人”,比如公司本身),其实是说“法定代表人”吧?
一、不能因此损害债权人以及小股东利益。
二、不能因此损害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您好,1、纳税人: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因此房产税应当由集团公司缴纳。同时,由于集团公司不在房产所在地,因此可以由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即子公司缴纳。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子公司无偿使用集团公司的房产,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计税依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子公司无偿使用集团公司的房产部分用于从事宾馆行业,部分用于出租,目前并无统一的规定,部分地方规定按自用和出租的建筑面积占比来分别计算自用和出租部分的房产税,具体规定请以当地税务局的答复为准。
3、如果集团公司将房产出租给子公司,那么应当采用从租计征的方式,由集团公司缴纳房产税。也由集团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打个比方,公司是理发的。对外标价:理发单价100元;但是,理一次送一次。是这样吗?
这很简单:不是“100×1+0”,而是“50×2”。赠送部分不用“视同销售”,直接就是“销售”。理发两次,收款100元;至于单价,除开即可,就是50元。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您好,可能有虚开发票的风险,开票方和合同方、实际提供劳务方以及实际收款方都不一致,建议暂时不要付款,发票退回,向当地税务局咨询下在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如何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然后让劳务公司提供后再付款。
没有那么复杂,发票开具要求“票实相符”。
我不知道您说的“供水服务”,具体是给对方提供了什么?总之,我理解的“供水”,就是“销售水”吧?
当然,如果确实提供了上述“服务”,据实开票当然没有问题。关键是“据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您好,是9月1号以后支付的都不再征收附加税。按支付日期不是按发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