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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预缴)义务已经发生。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如您所述,既然“资金非常紧张”,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您好,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财税【2016】36号文、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312号文之规定,股东个人可以借款给公司经营用借款,只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股东需要提供利息费用的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股东个人可以持相关手续去国税大厅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3%的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并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股东属于公司的关联方,要注意债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1,也就是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只有2倍以内的利息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并且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确认无形资产,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账务处理方面,既然您说“土地归我公司所有”,且会计上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理应确认您公司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这其实只是一个数学问题。
当然,在原先税法、税率的时候,专门公布了一个不含税收入的税率表。新税法实施后,似乎没有再发布此类表格。
不过,既然是数学问题。只要有原始税率表,也能计算出来。网上也有,您可自行搜索一下。
目前税法并未对付款方必须是购买方做出严格的限制,因此只要交易真实,买房人和缴款人不一致并不会触发税收风险。其余的法律风险主要是证明缴款人所交款项是否知晓为买房人购房而交,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
您好,您的问题属于物权法(目前是民法典)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考虑到相关问题的专业性,建议咨询您的律师或法律顾问。
这没有明确区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只要与实际情况相符,那就问题不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如上所述,作为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开票、计税,增值税税率6%;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首先,明确一点,个体工商户本身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当然也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必怀疑,个体工商户以其经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第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只有一道个人所得税纳税环节。但不是分红环节,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产生所得的环节。打个比方:个体工商户赚了100万,不是等到分给经营者才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个体工商户赚了这100万,即视为经营者赚了100万,而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投资分红来讲,纳税环节一样;收到分红即视为经营者取得所得。但这个不并入经营所得,而是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当然,居民企业支付时即应代扣代缴。
是的。如图所示,“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首先,债权债务转移与后面发票处理,没有直接关系。
如您所述,“原物管公司是否要将原已确认费用的已认证发票开具红字信息表并冲减费用,收回已开出的收入发票冲减收入”,则取决于上述费用是否已经发生,收入是否已经实现,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若是,则自然不能冲之;若非,则原本即不应确认,自须冲之。
一、如果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显然违反劳动法等法律。
二、就会计分录来讲
计提工资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如果没有支付,则应付职工薪酬会有贷方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