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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一
借:销售费用(若质检直接对应某批次,摊入该批产品成本也可)
贷:原材料
业务二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业务三
借:成本费用
贷: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
前两个肯定不用转出,第三个如果不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也不用转出。
答复: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1、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3、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应交税费科目正常结转。
好的,我让同事联系您,谢谢。
这个情况不影响税前扣除。但是,既然“预存”,则应当于实际消费时才可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100%
由此公式可知:
一、收入越高,毛利率越高;
二、成本越低,毛利率越高;
三、毛利率高产品占比越大,企业整体毛利率越高。
税负率=税额/销售额
而各税种税额计算不同,比如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其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根本不可能相同(尤其进项税额,发生支出还要看取得抵扣凭证与否)。因此,打听某行业税负率是多少其实没有什么意义。比如说,行业平均税负率5%,你销售额1000万,应纳税额80万,那也不能按照5%来交税;反之,你这个期间买了台设备,交不着增值税,那就不用交,也没有问题。
总之,据实核算、依法计税即可。
事实上,既然“卖挖掘(机)送配件”,那就不是真的送,而是所谓的“送”。打个比方,你去商场,1000元买一件大衣,人家赠了一条围巾(标价250元),你不会认为你捡了250块钱,而是说,你1000元买了一件大衣加一条围巾。
这儿也是一样,你100万卖了一台机器,赠了所谓25万的配件,其实就是卖了一台机器和一批配件,总收入100万。这儿没有销售费用。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通过梳理、比较中外企业的内控管理,让财务管理者熟悉相关规定与内控要点,对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重视起来。
一、对上市公司而言
对于公众企业,一旦发生由财务造假、管理层欺诈、业务造假、实际控制人操纵、管理失控等内控问题引发的披露风险,则可能给企业带来股价下跌、停牌处罚等严重问题甚至灭顶之灾。比如康美药业,不仅被证监会列为ST,更是面临其全资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和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处境。
二、对普通企业而言
当一家企业存在内控问题时,会引发诸多经营问题, 比如生产效率低下、管理漏洞、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法律风险等问题。这些问题最终都会影响企业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一旦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导致企业严重亏损、资金紧张甚至破产倒闭。比如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本是一家老牌企业,由于产品内控管理出了问题,用陈年老馅做月饼,使其信誉度大大降低,曾一度面临破产清算。再比如碧桂园出纳侵占公司4800万元事件,因不相容职责未分离,本应该分别由两人保管的网银U盾,却由该出纳一人持有,最终导致出纳舞弊侵占巨额资金。
我给你写一下主要文件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国税函[2006]1211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然后就是各地“数电发票”文件,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各省都有类似文件。
我查了一下,确实这个就是最后一个版本了。若有必要,可在以此为基础,进行增项、调整相应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