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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销售合同,属于购销合同(不需要注册登记)或者产权转移书据(需要注册登记)范畴,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软件服务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规定不十分明确(印花税暂行条例发布时,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那时还没有软件概念),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所谓“实施合同”,需要您进一步描述一下详情,或者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各地税务机关确实掌握一个各地、各行业的税负的平均值,但这个值各地区会有差异,不同时间段也会有差异,所以,很难给出一个确定的值 。其实,如果有一家企业,无任何舞弊行为的情况下,指标一般是健康的,或者即使不健康,也有合理理由去解释。如果有舞弊行为,那可能就存在税负与行业水平横向比较,存在偏低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其实无须去看其他企业或税务局掌握的税负,可以自己和自己比,以判断是否存在风险。因为本企业自己知道自己存在哪些问题,比如,少计收入多少,多列成本多少,可以还原,按税法规定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然后,再和自己实际缴纳税额进行比较,如果偏离20%以上,则风险较大。
您好,资产核销一般需要首先确认资产损失,即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 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由资产使用部门提交资产损失的证明资料,再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实,最终确认资产损失。租赁和保理业务也一样,需要确认业务中的资产是否确实发生了损失,并收集证明损失发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公司内部证据,确认损失发生后,进行资产核销。
关于您的疑问,我从原理上、数字例子上给您解释一下吧。
比如有一笔劳务收入款项11.3万元(假设没有成本费用,只是为了解释您的疑惑)。显然,需要缴纳增值税1.3万元(比如加工劳务),增值税计税依据是10万元。然而,这10万元里面,还有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呢?那是不是照您的理解,企业所得税也成为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了?
不必过于纠结。如果您这样理解成立,也许有人又会说,我收了水费,这个钱还有一部分要拿出来给员工发工资,难道员工工资也要缴纳增值税吗?
其实道理一样。
您好,这个问题问的不是很清楚,建议描述下具体情况以便解答。
您可能误会“税负率”的概念了。
从原理上讲,要依照税法计算税额;然后才有税负率。税负率是依法纳税后的结果,而不是纳税依据。顺序不可搞颠倒。
所谓“税负”或者“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这是个结果,不是起点。
比如说本年所得税额100万,计税收入2000万,税负率5%;税负率是根据所得税、计税收入这两个数据计算出的。不是说先确定个5%,再倒推所得税或者收入;这是不能倒推的,所得税需要依照税法计算,收入需要据实确认。当然,其他税种都是一个道理。比如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负率=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请注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取得发票并依法计算出来的,不是倒推出来的。推导(计算)顺序:实际业务→“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税负率。反过来就错了。
那么设定“税负率”或者“预警值”有什么用呢?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张三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张三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反过来讲,张三10%税负率,比人家5%高了很多;但是依照税法计算应当20%,那么张三还是违反税法了。
至于具体到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甚至每个纳税期间,通常不会有完全一样的,毕竟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经营情况并不一样。总之,应当“据实核算、依法计税”。
可以。
法无禁止即可为。经查相关法律,未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的直接规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上述操作存在未按规定确定收入和开具发票的问题。
在上述二手车业务中,建议由供应商与企业签订经纪代理服务合同,由企业代为销售二手车并收取服务费。客户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开具发票给客户;供应商将30%代理服务费支付给企业,由企业开具发票给供应商。
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按照您描述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您也可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了解一下。
这属于动产买卖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一、税法及其他法律,未见动产明确定义。但办公用品作为“动产”,似乎并无争议(难道不是动产,竟是不动产)。事实上,很多词汇、术语,基于常识理解或者语文理解即可,不必要也不可能皆有法律定义。(比如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下定义什么是“人”;增值税暂行条例,似乎也没说什么叫做“增值”;似乎所有税法,也没直接告诉什么是“税率”。)
二、动产买卖合同,在印花税法中明确属于应税凭证;现行暂行条例,称购销合同,也是应税合同。
您好,不能一概而论境内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Quick saving款项需要还是需要缴纳上述税费,而是需要根据Quick saving支付所依据的主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来对Quick saving的性质作出不同的认定,然后确定纳税义务。
如果是购销合同双方的费用返还,那么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况下,取得的Quick saving款项应当作为境外公司的营业利润,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代扣代缴。同时费用返还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对购销合同外的交易方的费用返还,则可能构成境外公司取得来源于境内的佣金,需要视劳务是否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个补贴款,是客户方给您公司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