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可能误会“税负率”的概念了。
从原理上讲,要依照税法计算税额;然后才有税负率。税负率是依法纳税后的结果,而不是纳税依据。顺序不可搞颠倒。
所谓“税负”或者“税负率”或者“税负预警”,这是个结果,不是起点。
比如说本年所得税额100万,计税收入2000万,税负率5%;税负率是根据所得税、计税收入这两个数据计算出的。不是说先确定个5%,再倒推所得税或者收入;这是不能倒推的,所得税需要依照税法计算,收入需要据实确认。当然,其他税种都是一个道理。比如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负率=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请注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取得发票并依法计算出来的,不是倒推出来的。推导(计算)顺序:实际业务→“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销售额”→税负率。反过来就错了。
那么设定“税负率”或者“预警值”有什么用呢?只是参考。比如人家5%税负率,张三1%,税务机关肯定会想,这是什么原因呢,需要确认(检查)一下,这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至于张三1%的税负率,只要是依法、据实计算出来的,那就没有任何问题。反过来讲,张三10%税负率,比人家5%高了很多;但是依照税法计算应当20%,那么张三还是违反税法了。
至于具体到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甚至每个纳税期间,通常不会有完全一样的,毕竟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经营情况并不一样。总之,应当“据实核算、依法计税”。
可以。
法无禁止即可为。经查相关法律,未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的直接规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上述操作存在未按规定确定收入和开具发票的问题。
在上述二手车业务中,建议由供应商与企业签订经纪代理服务合同,由企业代为销售二手车并收取服务费。客户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开具发票给客户;供应商将30%代理服务费支付给企业,由企业开具发票给供应商。
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具备博士学位。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按照您描述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您也可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了解一下。
这属于动产买卖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一、税法及其他法律,未见动产明确定义。但办公用品作为“动产”,似乎并无争议(难道不是动产,竟是不动产)。事实上,很多词汇、术语,基于常识理解或者语文理解即可,不必要也不可能皆有法律定义。(比如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下定义什么是“人”;增值税暂行条例,似乎也没说什么叫做“增值”;似乎所有税法,也没直接告诉什么是“税率”。)
二、动产买卖合同,在印花税法中明确属于应税凭证;现行暂行条例,称购销合同,也是应税合同。
您好,不能一概而论境内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Quick saving款项需要还是需要缴纳上述税费,而是需要根据Quick saving支付所依据的主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来对Quick saving的性质作出不同的认定,然后确定纳税义务。
如果是购销合同双方的费用返还,那么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情况下,取得的Quick saving款项应当作为境外公司的营业利润,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无需代扣代缴。同时费用返还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对购销合同外的交易方的费用返还,则可能构成境外公司取得来源于境内的佣金,需要视劳务是否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个补贴款,是客户方给您公司的吗?
一、购入环节
(一)印花税:万分之五
(二)契税:3%-5%(各省自定)
二、持有环节
(一)房产税
1、非出租:1.2%;
2、出租12%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单位税额各地自定。
三、销售环节
(一)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5%
(二)附征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1、城市维护建设税:7%、5%、1%(据所处区域)
2、教育费附加:3%
其他附征税费各地自定。
(三)印花税:万分之五
(四)土地增值税:30%-60%(超率累进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25%
可以;一般没有金额限制,除非另有特殊情形。
基于您的疑惑,提示以下几点:
一、“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但您既然说不收利息,自然无妨。
二、法律上有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也就是说,股东向被投资公司,是有限制的;但上述情形,是被投资公司向股东方借款。
三、作为关联方,虽然不收利息,但税务处理方面,还是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申报纳税等处理。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所得税
如果是自然人股东,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不可以。
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中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意思是如果都在同一个市不同区县之间不需要办外经证和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