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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否开票,如果发生转租行为都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母公司需要按无票收入申报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支付租赁费计入费用成本,但没有发票,需要纳税调增!如果这样企业整体利益会受到影响,建议开票更好!
目前个税法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所以个人无偿赠送股权不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对方被认定虚开,你公司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是链条抵扣的,如果对方虚开没有纳税,你方肯定不能抵扣的!你公司现在需要向税局提供交易合同,打款记录,入库单等证实业务真实性的证明资料,证实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这样可以免于征收滞纳金,且不会有刑事处罚,所得税按2018年28号公告可以凭上述证明资料及对方被认定虚开的文书申请税前扣除!
您把与这个业务相关的分录全部列一下吧。
麻烦补充一下,这个业务是谁做的呢?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有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也可以通过本科目核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上述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之一,则可依法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
首先来讲,关于成本、费用之划分原则,每个行业都差不多。即营业成本核算与取得营业收入相关的支出;而对于经营管理之必须,但与营业收入没有必然联系的支出,则为费用。
比如酒店行业,食材支出、厨师服务员工资等,则为营业成本。又如大堂经理工资、董事长车辆费用之类,则为费用。
您可参考上述原则区分。
提供清单是必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事实上,出于企业内控角度,掌握业务实际情况也是正常要求。
事实上,还有一个文件,已经明确了这一点。
请看“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根据财税2012 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8)款,可以适用出口免税政策。
您好,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当首先明确减免税的性质,是直接减免,还是先征后退;
如果是直接减免,比如农产品免税,体现在应交增值税计算过程中为销项税额为0,可以理解为减免税在加计抵减前;
如果是先征后退,应当先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然后确认退税金额,进而计算应交增值税的金额,可以理解为减免税在加计抵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