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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儿有个关键:因确认收入而开具发票,而不是因开具发票而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您如果当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自应依法开具发票。既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则与后续换票无关。
第二、我不知道您“换票”的原因。需要提示的是,所谓“换票”,需要有法定原因。
这儿有个关键:因确认收入而开具发票,而不是因开具发票而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您如果当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自应依法开具发票。既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则与后续换票无关。
您说的“信息问题”是什么原因?是发票内容开具错误吗?如果这样,自可红冲原发票,并重新据实开具。但与确认收入无关。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0298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依合同协议据实征收
这就是按照实际签订的合同协议,上面是什么金额,什么就是计税依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协议,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二、依实(一般就账)核定征收
您说的可能就是这个情况。这种情形下,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
请补充如下情况:
一、此公司资产总额、从业人数?
二、您确定,除了上面提供数据,真的不涉及任何其他数据了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在一般交易中,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款项,并且收付款双方都是合同的交易方。但是在委托付款中,付款方并非合同的交易方,只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委托付款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方A应当向服务接受方B开具发票,以保证发票与实质发生的业务保持一致。
同理,应当提供B和C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以保证资金流的真实和与业务的一致。
您好,不能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公司给其他公司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与贵公司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因此,不能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上述员工与贵公司并无劳动关系,从贵公司取得的所得应当计入劳务报酬所得,由贵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若符合其他优惠政策规定,自可相应享受。
您好,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适用先分后税的处理规定,意味着合伙企业需要先就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然后由合伙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可分配的利润是合伙企业累积实现的未分配利润,前5年累计了100万未分配利润,在第6年出现亏损,首先应当弥补亏损,再进行分配,所以不能仍然分配100万。
如果第6年结束后合伙企业清算注销,同样以前6年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再进行清算即可。也可以之间清算,将清算所得计入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来讲,复印件并非不能入账,只是需要收款单位盖章确认。
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代还。
一、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也就是说,代付时,债权人同意是必要条件。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如上所述,此业务似乎不属于三者任意其一,因此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则根据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