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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区别,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使用,物业费如果是真实发生,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物业费不需要缴纳什么税啊。
无偿使用,物业费也属于企业一项成本费用,正常列支办公费等科目就可以
不合理,你这是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需要按工程总价款开具工程发票,税率9%。这不是卖材料和提供清包工服务。如果都这么纳税就没有建筑服务一般计税的情形了。
预缴的城建税及附近有单独的栏次填报,应交城建税及附加是按照本期应纳税的增值税计算的,然后计算出来之后可以填写预缴金额,最终纳税是扣除掉预缴金额的。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研发费用主要包含:
一、人员人工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
三、折旧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你说的办公室租金及物业费不属于前五项费用,同时第六项其他相关费用也没有列举,所以不能作为研发支出进行归集。
你的意思是直接给客户钱吗?是什么原因要给客户的?是佣金、送礼还是返利?根据不同情况需要取得不同的票据,但任何一种情形,没有票据支撑都没有办法在税前扣除的。如果必须支付也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只能做纳税调整了
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上海缴纳契税,按照最新的契税法,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支付的话您应该到征管大厅,通过划卡等方式缴纳,具体请咨询一下上海主管税局征管大厅。
如果可以满足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九)款关于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如果不行,可申报出口免税收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0号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以上是全国都有的优惠政策 具体南京当地政策,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99号
三、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补交税金不会涉及滞纳金,但有一点需要和您明确,如果是福利费性质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是不能按偶然所得申报纳税的。
抵扣上只要当期认证就应该在当期抵扣,税上 是没有风险的,但有一个问题你8月才会计核算,那么你的纳税申报表与会计核算是不匹配的,也就是进项税额申报表和会计记录不相符,这个对于你财务管理是比较混乱的
重新开具是正确的。事实上,客户说得对;既然“收货日期在更名之前”,原本就应当按照“原名字”开具,现在只是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附件11的免税样品的条件下,可以免征消费税,增值税,然后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不符合公告要求,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及城建税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