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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二者是一个数据的。
一、企业所得税口径的营业收入,与会计口径的营业收入,是一个口径。
二、如果存在漏计收入,则会计、税务皆须补记;二者还是一个口径。
三、如果存在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法需要视同销售,则税法上是从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纳税调整,而不改变其“营业收入”这个数据。也就是说,单就“营业收入”这个数据,二者还是一样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综上所述:
第一、广告服务、咨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乃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
第二、对于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按照您的描述,是“市场营销策划”,即市场营销方面的策划,“市场营销”是“策划”的定语;而非“市场营销”,“市场营销”可能属于广告范畴)来讲,可能存在于上述设计服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咨询服务(策划、顾问、市场调查)、企业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等。关键是,要看所谓“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实际上是具体做了什么事情,看其本质到底是哪项服务才可以。(比如说,名为“市场营销策划”,实际上就是搞“产品宣传”,那就是“广告服务”。)
为了避免歧义,我们举数字来讲:比如工资6000元,单位社保1000元;个人负担社保1000元,实际发了5000元。
那么,个税申报的工资就是6000元。当然,后面还要申报扣除1000元。
一、单位社保不构成工资,当然也不用计税。
二、个人社保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那1000元,相当于个人取得6000元工资,再花1000元去交社保,收支两条线(这是个人一项支出,和吃饭买衣服其实一样;只不过这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可以。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发票如实开具”的把握。比如说,如果只是笼统地开具“水果多少”,那当然不能反映实际情况,这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您所述,后面附有入库单(假设入库单列出明细),则入库单即为发票明细;发票明细与发票一并构成发票内容,也就符合“发票如实开具”的要求了。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0235
这得据实而论了。
比如说,您公司无论再投多少钱给公司,只当给公司作贡献,而股权比例未变,那您公司还是49%股权。
又比如说,您公司花这1000万,又从另一股东购买了10%股权,那这个钱就得打给另一股东,而不是公司,这时您公司股权就是59%了。
又比如说,公司决定增资至2000万元(这得另一股东同意);而另一股东又不愿意出钱(另一股东有权同比例增资),而同意您公司出这1000万元。那您公司出完这1000万元,占股比例就是74.5%(1490/2000)了。
您自己判定一下吧。如果这些纪念品,仅用于办公场所,不能带回家去,可以作为办公用品;如果事实上属于一种实物福利,且非集体共有,那就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起扣缴个人所得税了。
给您列一下相关依据,您还得据实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毫无疑问。
同时,要符合法定条件,比如说租赁企业得是一般纳税人,得一般计税方法,没有免税政策可以适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本身没有问题等等,就是一些一般规定。是说您说的情况,并不直接影响抵扣(或者说,不会直接导致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二、关于报表调整,您可能误会了。
所谓调整报表,不是修改以前已经报出的报表(报表使用人已经看了,总不能挨个再去给人洗脑吧),是更改以后要填报的资产负债表年初数和利润表上年数(当然,对于2010年数据来讲,就不涉及这个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可以。
我只能给您一个一般规定,因为没有特殊规定,自然执行一般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首先,税法、会计处理,是基于据实原则,上述情形,只要能够反映实际情况(比如还要资金流水、货物出入库及运输等证据),则当然据实进行会计、税务处理。
至于法律方面,补充协议当然能够起到对于原合同之修改作用,只要其形式没有问题。因为您的原件无法看到,这方面建议您线下找个法律专业人士看一下也是稳妥之举。
一般情形是不可以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但特殊情形未必不可。举例来讲:您公司预付一年租金,对方开来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增值税是凭票抵扣,这没有权责发生制一说,所以增值税就可以抵了(当然要符合其他规定条件)。但是,既然是预付租金(计入预付账款),这个费用就要分期结转确认了。但这是账务处理过程,不是说直接不入账;要先入预付账款,再分期结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