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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五、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我认为不对。
景点门票收入适用的税目是文化服务,而非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是根据游客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携程网本身不提供景区游览,所以即使开具文化服务*门票,也不合适。
我理解携程属于经纪代理,出售门票和代订机票、酒店一个性质,应该按经纪代理服务税目开票纳税。
如果是作为福利费列支,可以不取得发票,直接做补贴表就可以,如果作为办公费或者通讯费列支,应该取得公司抬头的票据,这个能做到的,可以到电信部门进行电话号码的更名,更名后就可以开具公司抬头票据了,当然有的地方比如深圳答疑可以凭个人抬头票据入账,但需要证明确实因公使用,所以最好您和当地税务部门再沟通一下当地是不是有政策可以扣除。
工人给公司开具什么发票需要看其给公司提供的何种服务,如果是承包了一项工程,可以开具工程款的发票,但不能按工资薪酬代扣个税,属于劳务报酬或者经营所得,如果代开发票时按劳务报酬认定,没有代扣个税,你公司需要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如认定为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一般会代扣个税,这样你公司就无需代扣个税了。认定为劳务还是经营所得,一般得看税务部门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于上述物业费、取暖费,如果能够准确区分,而从租金收入剥离出来,当然不用缴纳房产税。但是,此方式不可滥用。很明显,无论物业费还是取暖费,皆有其市场收费标准。打个比方:本来房租10000元,物业费1000元;您一看物业费不用交房产税,改成物业费9900元,那肯定不行。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房地产没有转让,则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而“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也明确,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这儿就是一个“工资”概念。
无论在税法还是会计中,工资都是与“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或者“辞退福利”单独反映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向当地主管部门了解一下。
为了便于理解,我举例来说:
比如房屋共1000平方米。2021年8月13日建成。202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租其中300平方米。
则2021年9月、10月,全部1000平方米从价计征房产税;2021年11月、12月从价计征700平方米,从租计征300平方米。
房产税区分出租、非出租两种情形,没有针对未用的免税情形。这一点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看有无当地政策规定。
不征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您的理解大体是正确的。但是,红字发票是由销售方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税。
土增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