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可以作为销售费用。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根据上述规定,以免费品尝形式请顾客试吃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另外增值税也需要视同销售,属于外购或自产产品无偿赠送情形。
您的“兄弟公司”的想法完全是错误的。“累计折旧”是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放在报表角度就是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有什么意义?
两个公司间转移资产,无非就是销售、投资、捐赠等几种形式;双方也是相对应的。比如一方销售,另一方就是购买;一方捐赠,另一方就是受赠;一方投资,另一方就是接受投资。想必这些分录您肯定会写,就不一一列出来了。
您好,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把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不再按工资薪金总额14%预提。但在税法上有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您可以考虑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员工,然后再按规定向员工收取费用,但相关开支不能计入费用,并且会涉及员工个税。
不需要,这属于境外单位为境内企业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
一、您公司代偿时,可以挂于“其他应收款”科目。
二、您公司可以依法向被担保公司要求偿还,再冲销“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若被担保公司不能偿还您公司,则您公司可将“其他应收款”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有限合伙企业是透明体,所得税上是以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本身没有所得税,其他税金和有限公司性质没有差别!流转税,财产行为税只要有相应业务都需要缴纳!
按照经营租赁税目开具,租赁属于服务,单位和数量如果不明确,可以不写!备注栏需要填写出租房屋具体位置和项目名称!
这属于买赠行为,增值税上,是否对赠品视同销售各地方规定不统一,比如河北认为赠品价值包含在主产品中了,属于折扣折让性质,不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但有的地方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所以需要你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你们当地政策!如果不管是否视同销售,赠品进项都可以抵扣!
加急费属于价外费用,没有规定价外费用不能单独开票,但有些地方比如江苏,天津规定价外费用如果分开开票,不允许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这个文件已经废止了!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是有效的!
可能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