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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发票的情形,发票是不能抵扣的,但不一定会进行处罚了。损失只能由企业自己承担。
一般不会。季度所得税不存在多缴退的问题,季度所得税多缴在汇算清缴时会退。但汇算清缴退税之后,税务机关要进行查账,这是正常的。不可能在第四季度去申报退税,肯定是等到汇算清缴之后才会退的。因此汇算清缴结束了以后有退税,税务机关有查账,这是正常的流程。
正常情况下如果发票丢失可以用复印件替代的,既能够入账又能够抵扣,这两者都能够实现。既不影响对方的增值税也不影响所得税。若对方一定要您公司开发票的话是可以拒绝的。若对方表示不开发票就不付款,那么企业就要考虑是否还要继续合作,或走其他司法流程了。
从税法角度来讲是无法拒绝的。没有规定专管员就某一个项目做过检查之后,后续其他税务局的其他部门就不能再对同一个项目进行检查。税法上没有规定同一个项目不能检查两次。另外,专管员看一下相关资料,不见得他就已经是实质性审核完毕了,所以后续还有查账所过来检查是可以的。
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款也没办法付了,对方也没有办法给您公司开票。这笔款项付不出去,就变成您公司的营业外收入了。
这类情况建议要与税务机关说明,您公司不是恶意买票,因为通常情况下走逃企业是专门从事虚开发票,卖票的企业。要跟税务机关去沟通不是主观故意恶意买票,是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况。应与税务机关提供更多的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与对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或购销协议、相关付款证明、以及对方是否有提供劳务相关证明或销售产品证明等。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比较困难,因为这种企业是没有实际服务的企业,因此要证明您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或采购协议时,整个流程是属于正常合规的。且并不了解它是一个虚开企业,没有显示出有恶意开票走逃的情况,您公司不是属于故意买票的行为。
若相应资料都已提供税务机关还不认可,只能向税务机关表明,确实是不认可的情形,现在要求您公司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认定为虚开发票,可能要求做进项转出,以及要求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增。至于处罚部分,个人认为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到底是不是一定要处罚?如果税务机关认定说不行,还是要按照企业的抵扣金额进行处罚,这种情况就比较困难了。企业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听证,收到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听证。若听证以后还要处罚,就只能走税务行政复议了。
实务中一般做如下认定:
1. 属于设备、机器(动产)日常保养的(类似于合同中的正常维护,不涉及更换耗材的),可按照“其他现代服务”6%进行开票。
2. 属于设备、机器(动产)维修性质的(类似于合同中的非常维护,一般需要更换耗材),应按照“加工维修劳务”13%进行开票。
3. 属于不动产保养或修缮性质,应按照“建筑服务”9%进行开票。
以上如何合同无法准确核算金额的,应按照最高税率进行开票。
按照你的操作集团应该属于转售行为了,应该采购做进项,向子公司收款时做销项。如果想各自采购,需要外部开票给子公司,子公司直接付款,或者注明由集团统一付款再向子公司收款,不能开票统一给集团!因为集团和子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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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内部流转,不用视同销售。
借:生产成本——B
贷:库存商品——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红字发票即为负数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