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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一、增值税范畴,零税率和免税,不是一个概念。
二、农业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依法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依法计算抵扣。
参考资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此处改为9%了)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 必须各自是按照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法本身也无非货币性交易的说法。
2. 上述可以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在既满足商业实质,公允价值又能可靠计量的条件下,如果换出资产为存货,应当视作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如果换出资产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因此双方均需确认相应收入和成本,而不是直接将产品和服务对抵。
3. 双方均需按照销售产品和服务缴纳增值税,至于是否需要开票依照双方约定来决定。
其实呢,关于这个“与公司经营活动无关”,一直也没有明确的把握口径。个人理解,这个情况作为职工福利处理,应当也问题不大。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依法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这儿有个关键:因确认收入而开具发票,而不是因开具发票而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您如果当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自应依法开具发票。既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则与后续换票无关。
第二、我不知道您“换票”的原因。需要提示的是,所谓“换票”,需要有法定原因。
这儿有个关键:因确认收入而开具发票,而不是因开具发票而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您如果当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自应依法开具发票。既然“符合确认收入条件”,则与后续换票无关。
您说的“信息问题”是什么原因?是发票内容开具错误吗?如果这样,自可红冲原发票,并重新据实开具。但与确认收入无关。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0298
印花税征收方式有二:
一、依合同协议据实征收
这就是按照实际签订的合同协议,上面是什么金额,什么就是计税依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协议,那就不用缴纳印花税。
二、依实(一般就账)核定征收
您说的可能就是这个情况。这种情形下,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
请补充如下情况:
一、此公司资产总额、从业人数?
二、您确定,除了上面提供数据,真的不涉及任何其他数据了吗?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在一般交易中,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由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款项,并且收付款双方都是合同的交易方。但是在委托付款中,付款方并非合同的交易方,只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委托付款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方A应当向服务接受方B开具发票,以保证发票与实质发生的业务保持一致。
同理,应当提供B和C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以保证资金流的真实和与业务的一致。
您好,不能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公司给其他公司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与贵公司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因此,不能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上述员工与贵公司并无劳动关系,从贵公司取得的所得应当计入劳务报酬所得,由贵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