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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确认无形资产,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账务处理方面,既然您说“土地归我公司所有”,且会计上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理应确认您公司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这其实只是一个数学问题。
当然,在原先税法、税率的时候,专门公布了一个不含税收入的税率表。新税法实施后,似乎没有再发布此类表格。
不过,既然是数学问题。只要有原始税率表,也能计算出来。网上也有,您可自行搜索一下。
目前税法并未对付款方必须是购买方做出严格的限制,因此只要交易真实,买房人和缴款人不一致并不会触发税收风险。其余的法律风险主要是证明缴款人所交款项是否知晓为买房人购房而交,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
您好,您的问题属于物权法(目前是民法典)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考虑到相关问题的专业性,建议咨询您的律师或法律顾问。
这没有明确区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只要与实际情况相符,那就问题不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如上所述,作为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开票、计税,增值税税率6%;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首先,明确一点,个体工商户本身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当然也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必怀疑,个体工商户以其经营者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第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只有一道个人所得税纳税环节。但不是分红环节,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产生所得的环节。打个比方:个体工商户赚了100万,不是等到分给经营者才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个体工商户赚了这100万,即视为经营者赚了100万,而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投资分红来讲,纳税环节一样;收到分红即视为经营者取得所得。但这个不并入经营所得,而是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当然,居民企业支付时即应代扣代缴。
是的。如图所示,“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首先,债权债务转移与后面发票处理,没有直接关系。
如您所述,“原物管公司是否要将原已确认费用的已认证发票开具红字信息表并冲减费用,收回已开出的收入发票冲减收入”,则取决于上述费用是否已经发生,收入是否已经实现,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若是,则自然不能冲之;若非,则原本即不应确认,自须冲之。
一、如果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显然违反劳动法等法律。
二、就会计分录来讲
计提工资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如果没有支付,则应付职工薪酬会有贷方余额。
关于应入科目,没有直接、明确要求。作为职工福利费当然可以;事实上,作为劳动保护费用也有道理。
注:个人感觉,作为职工福利不如作为劳动保护恰当。前者有点“锦上添花”的感觉,后者则为“雪中送炭”之必须。当前形势下,核酸检测以及必要隔离具有明显的劳动保护性质。显然,这个必要性、必须性还是比较强烈的,可以按照劳动保护支出入账。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所得税
如果是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则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如上所述,既然“目前公司净资产是注册资本的6、7倍左右”,则若“按照注册资本的金额转让”,会有税务稽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