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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依法取得相应发票,但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这儿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不管客户买不买,买多少,都送样机;这种情况,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属于销售费用,税法上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赠送与购买明确相关,比如买十赠一。假设单价10000元。那您直接理解为销售了11台,收入110000元。
是的,正是这样。全套分录如下。
一、确认咨询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账款
二、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所得税以及附加税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所得税以及附加税
贷:银行存款
三、确认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管理费用等
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支付款项
借:应付账款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代扣代缴所得税以及附加税
银行存款
您好,这个是减值准备300万元的纳税调整,和平进平出没有关系,只要售出了就要冲减。
许多人有这样的问题,说我们公司20日才发工资,个税申报截止15日,那怎么办?事实上,1日发工资和31日发工资,完全一样,发放日扣下,次月(注意:是次月)申报期去缴纳。另外,这儿只考虑实际发放日期,不用管发的哪个月的。非常简单,8月20日发工资(无论发的几月的)并扣税,9月15日前去缴纳。
如上所述,8月31日行权,就属于8月工资薪金所得,理应并入8月扣税,而在9月15日前申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您提供一下具体业务和数据吧?
如您所述,虽然是“办公楼”,但只是“用于集体福利”,则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一、合伙企业(并非数名股东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叫“合伙人”,不叫“股东”。
二、a决议企业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视为分红。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关于“私车公用”相关费用,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太权威政策。以下答疑供您参考吧。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除实际支付的租金外,如何判断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2.协议约定的租金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租金收入不能明显偏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汽车的不符合该条件);
3.向个人支付汽车租金的单位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票据应与签订租赁协议中的汽车牌号一致;
5. 单位支付租金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6.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费用支出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如果是员工将自用二手车卖给公司
(一)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签订合同,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
(三)企业可以计提折旧,车辆费用也可依法税前扣除。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当然,如果国内签订,签订即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由立合同人(分别)按所载金额0.3‰贴花。
一、如果上述补贴,政府支付时,以您公司作为收到主体,派遣公司只是代收代付,则您公司属于取得政府补助,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这种情形,以相关文件、收款单据等作为原始凭证即可。
二、反之,如果政府以派遣公司作为收到主体,则派遣公司确认取得政府补助。
而您公司乃是取得派遣公司支付款项,相当于取得派遣公司给予的销售(劳务派遣服务)折让了。
这种情形,您公司应以劳务派遣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开具的红字发票以及相关协议、单据等入账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般不可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但是,如果属于下述情形,则可依法开具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