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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0187
您好,如果是员工正常主动辞职是没有补偿金的,如果是被迫离职或企业有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主动辞职,根据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个税根据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您好,境外企业是否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判断依据为收入是否构成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乙公司向甲提供的转介劳务费,因完全发生在境外,乙公司没有派人入境,服务完全发生于境外的,则劳务发生地不在境内,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属于个人转让股权,个人转让股权价格是否偏低,判定的条件是对比转让时点的相应的净资产。这个净资产是会计概念,与企业所得税调整基本无关。但考虑到被转让股权的资产构成主要是非专有技术,属于知识产权,所以,税务机关在判定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时,应当看被转让股权对应净资产的公允价,如果公允价大于出资成本,则该转让当事人约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理由依据2014年67号公告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涉及补征税款的,税务机关会追缴。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既然为了疫情防控,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劳务保护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免抵税额需要计算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及相关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我们来看一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显然,所谓“快递”,“快”只是一个形容词,其实这就是一项交通运输服务。
近期并无新的文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从理论上来说,是这样。但实际上,问题提到的情况,不会有企业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税务机关不掌握相关情况,也不会调查处理。
您好,应付账款的处理,与购进后存货的处理是两码事,两者不应互相掺和。应付账款,如果已经确定无法支付了,则在确定的当期转入营业外收入;存货的三种处理方式,售卖,赠送,盘亏,按正常情况处理即可。其中,赠送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如果赠送的是个人,则还应当按偶然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盘亏,则可以作为存货的损失申报在税前扣除,相关损失扣除资料按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的规定留存备查。在图书销售或视同销售的时候,会计上正常结转成本,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没有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这部分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也是权责发生制!
59000*(1-20%)*30%-2000=1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