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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由员工或员工亲属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将车租给公司并开具发票,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给该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并享受15万每月或45万每季度的增值税免税优惠。公司再将租来的车分给员工使用,在使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公司管理费用列支税前扣除。
您好,1、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开具发票给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属于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
2、人力资源外包:企业将其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落户、社保开户、发放工资、培训等工作,类似于人事代理。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
2、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中,根据用工合同的内容不同,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也不同。如果由员工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与用工单位签订服务合同,那么由个体工商户开具发票给用工单位,一般适用税率3%。如果由平台公司开具发票给用工单位,则一般适用6%的税率按服务业征税,也可以按简易征收适用3%税率。
不会对汇算产生影响的,因为税前扣除是按公允价值计算的,所以按公允价值取得票据主要是用于税前扣除金额的确定,但会计上是按成本加税金核算营业外支出科目的,这个不冲突。税会差异我们在进行视同销售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
您好,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张、王转让股权给自然人和法人,由于实缴50万,因此股权转让所得=300万-50-相关税费,再计算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增资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9746
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不是用于上述不可抵扣情形,都可以抵扣,所以你购买黄金取得专票,如果不是用于不可抵扣情况,是可以抵扣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你说的情况应该可以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限额在税前扣除。不涉及其他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农产品收购的政策比较分散,下边这个文章做了归纳总结,发给你参考(文章里涉及税率是调整前老税率,目前农产品法定税率是9%):
一、农产品收购增值税政策规定
为了体现对农业的扶持,同时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减轻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也为了避免农产品收购企业转嫁增值税,因此我国对农产品销售方、收购方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销售者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span>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再次明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换言之,个体经营者等二道贩子销售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二)农产品收购者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税【2017】37号《关于兼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此后,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发布2019年39号公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综上,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从13%降到11%,再到10%,目前9%,但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为10%。
收购农产品的发票及扣除率等见下表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
(一)如何开具
前文述及农产品收购涉及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对于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适用范围,地方税局都有相应规定,比如原浙江省国税局规定:
农产品抵扣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和国税【2016】2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为开具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
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适用。
2、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此外,浙国税流【2006】4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span>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收购企业必须按下列要求使用收购发票: (四)按投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出售人的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对于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于填列身份证号码。
此外,收购企业的下列购销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结算货款:
(二)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业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支付给受托单位和个人集中收购农业产品的货款(可使用现金支票);
(四)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单笔购进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农业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异地开具事宜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有使用地域限制。对此,原浙江省国税局曾规定,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
因此,农产品收购凭证一般只允许在本地开具。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经证》(现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后,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因此对于跨地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程序繁琐、难度较大。
三、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
农产品进项税除了凭票扣除、计算扣除外,还有核定扣除:
财税【2012】38号《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此外,2013年9月1日起,相关权限下放至省一级。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3、参照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或9%/(1+10%或9%)
注: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于加工初级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四、其他
1、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目前扣除率改为9%、10%。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免税,但可开具专用发票。
你的补助形成的资产如果是分开入账的,折旧分开计提,对应递延收益就根据不同资产的折旧年限分析转入损益!
您好,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贵公司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按规定应当计入2016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局的要求并无不合理之处。同时,在会计上作为政府补助核算的土地出让金,计入到递延收益的,也应当在实际收益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您好,母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划转资产,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一般性划转:按照正常处置资产,母公司确认资产处置的损益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确认资产购置成本;
二是特殊性划转: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次月开具红票会冲减开票当月的销项,实际相当于把红字部分税金减少了,这样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和附加,就是把已经缴纳部分调整过来了!不需要去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