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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法角度没有对借款业务没有针对企业类型的限制,只要按实际发生业务纳税就可以,至于国企的借款在制度上是否可行,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国资委
我们用通俗语言分析一下吧。所谓“经纪代理”,其实现实中,我们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比如张三卖一头牛,李四想买一头牛,但是张三、李四不认识,也不知道对方卖(买)牛。这时候王五出场了,两边都认识,就给促成了这个交易。张三或者李四,一方或者两方给王五钱,这就是“经纪代理服务“。
显然,按照您的描述,货物在港口的堆存费(滞港费),并非经纪代理服务。
同理,如果按照您的描述,因为“堆存“而收费,其实是租赁服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母公司
借:资产
贷: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子公司
借:负债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资产
我们举例来讲:
比如把这块地卖给乙公司,收了人家1000万元。首先一点是确定的,给人按照1000万元开具发票。无论原本地价多少。我们接着往下讲。
一、如果原本地价800万元,那就按照200万元作为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注:这个销售额是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不是开票金额)。
二、如果原本地价1200万元,那么,只能扣除1000万元;这样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就是0,而不会是负数。关于这一点,您看一下申报表附表三即可知道。
至于取得时点,是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这块土地的时间。
您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是一般规定,如果不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情况,那么按照10万/1.09*0.09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是对的。但是如果属于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就不是以发票金额进行计算抵扣的,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参照法等财税[2012]38号规定的核定扣除办法来确定。
您好,从会计的角度来讲,收到预收工程款应当根据工程进度或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实现。
从税收的角度来讲,需要考虑是否产生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对照36号文的规定,可知财税[2017]58号把建筑服务按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的规定删除了。因此,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并不意味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综上,建议6月份按工程进度合理确认建筑服务收入,但是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教育服务是大类,下边分了几个细目。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所以从事教育服务就是按照实际提供的教育在上面的分类中选择一项开票才是合规的
委托加工应该按13%税率开票,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你的描述我没看明白,什么叫你单位和原始股东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货币资金没有到位就收回?股权转让的双方转让行为会涉及个税,是原股东根据转让金额与原始投资金额计算转让所得计税,和你被投资单位没有关系啊。如果原股东初始投资是货币+实物出资即30+1100=1130,那么转让时如果超过1130的部分就属于股权转让收入,就应该缴纳个税了。这不是分红的个税,是股权转让环节的个税。
上述各项,如果您已支付,比如诉讼费,被告主动偿还给您公司,可以冲销原入费用科目。至于价外费用,则一并构成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征收,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项目征税。
上述各项,停车及所谓车场管理收入,实质上是不动产租赁服务,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其他各项,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