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若为存续合并(购买股权),则被合并企业仍然存在,则其留抵税额和亏损自然无法计入合并企业。账务处理方面,合并企业只是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仍然各自记账。
而若为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注销,二者合账即可;税务处理方面:
一、关于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亏损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若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则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您需要补充一下:收钱一方是企业吗?支钱一方是政府还是企业,支钱目的是什么,是获得股权吗?
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印花税(双方)、个人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相对比较清楚,需要视同销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个人所得税方面,说实话,虽然严格来讲这也算是一种利益,但现实中从未听说就此征税的。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这个情况,只是不再偿还应付款项,并未因此发生上述销售行为,因而不缴纳增值税。
借:应付账款-某客户
贷:营业外收入
注: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其实,两种开法都是可以的。简单来讲,“15-3=12”,就是这个道理。至于所谓“折扣必须另一行注明”,那应当是计划经济下的说法——原价不能随便改,所以才这样写的。现在是市场经济,据实12万开当然没有问题——当然,按照“15-3”开也是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后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矿业权出让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也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其他应税凭证,因此,矿业权出让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一般而言,水利建设基金由税务机关代收,其缴费主体,就是税务管理层面的纳税主体,即税务登记纳税人。也就是说,如果各分公司皆办理税务登记,独立申报纳税,则水利建设基金各自独立申报及享受免征政策,这是合理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已经做了缓交申请,即需计算2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缓交税额已经计算完毕,只需在23年11月按照缓交税额进行交税,23年的同理,3月份办理了缓交,但在11月份资金充足可以缴纳了,按照缓交税额进行缴纳即可
如果甲方抵工程款给建筑公司,并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工程公司需缴纳契税,双方还要缴纳印花税,工程公司在抵账给供应商还需要计算增值税(当时取得甲方开票如果是专票可以抵扣),印花税,供应商还需要缴纳契税。
建议您这样操作节省税收,甲方和供应商签订售房协议,然后供应商形成应付甲方,甲方形成应收供应商,然后三方签订债权债务抵顶协议,这样建筑公司就不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了。
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计算,可以不受年度限制,从开始实施的月份起,逐月移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