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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规,住宿发票要么是6%(一般计税),要么是3%(简易,疫情期间是1%),不可能开具5%的发票
首先,既然“合同约定研发成之后归委托方所有”,则您公司没有必要通过“研发支出”进行归集(这个科目最终要结转无形资产或者管理费用)。
事实上,这与加工业务一样。收到研发收入,确认主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发生相关支出,则结转主营(其他)业务成本。
商混属于文件中的混凝土,应该按文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如果从该文件发布初衷来讲,是为了保护总包企业的,而且一般情况下,这样总包还能开具9%的发票,是否价格公允,是否自己还有利润?有没有虚开发票的嫌疑,我觉得都是税务比较关注的。我个人理解既然文件的意思是必须简易,那么开具9%的发票就是不合规的。这个问题建议您和当地税务部门进一步沟通一下为妥。
这个文件的初衷是当时建设单位既要甲供主要材料,还要叫总包单位开具一般计税的发票,那么总包单位税负太重了,所以有了这个文体,根据文件表述是必须适用简易的意思。
根据你的描述,这是一个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是混合销售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主业来判断按货物还是服务纳税,你说了是一个箱式变压器的工程,如果你的工程是包工包料,应该按工程税目全额开票。而不是分别货物和建筑服务分别开票。
购进变压器,应当计入库存商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至于会计分录,正常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计提税费即可。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0089
关于这个问题,河南省税务局曾有明确答复(2020-08-14):
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其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2019年87号公告明确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而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相应减少的这部分“进项税额”其实质相当于符合抵扣规定并实现了真正意义的提前抵扣,所以这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调减。
一、如果账务处理错误,比如与事实不符、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等,自可据实修改。
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财税[2012]40号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所以职工取得工伤赔偿属于上述范围的免个税。
给个人的提成,需要个人到税务机构代开发票,个人属于经济代理服务, 取得了佣金,你公司以对方提供的发票入账核算即可。
事实上,拆迁也是一种销售,只不过对价是“地”。因此,拆迁户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客户。那么,向其发放过节福利,实质上构成一种销售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