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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搜索了一下,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既然如此,对其建设、转让环节,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经营环节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上述借款(拆借)利息,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收到利息方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等;支付利息一方确认借款费用,其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部分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您好,客服这边已经帮您重新开通账号,现在可观看直播。
我们来参考一个答疑。
问题内容(节选、整理):以个人名义(不是个体户的名义)承接公司的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留言时间:2019-05-25)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06-04)
咨询问题中提到的以个人名义(不是个体户的名义)承接公司的咨询服务,如果个人与公司具有劳动雇佣关系,在未单独与公司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的情况下,取得的此笔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如果单独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基于公司职责之外,单独与公司签订工程服务合同,另行为公司提供工程服务,单独从公司取得工程服务款项,自可依法、据实给公司开具(代开)发票。
我们来参考一个答疑。
问题内容(节选、整理):以个人名义(不是个体户的名义)承接公司的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留言时间:2019-05-25)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19-06-04)
咨询问题中提到的以个人名义(不是个体户的名义)承接公司的咨询服务,如果个人与公司具有劳动雇佣关系,在未单独与公司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的情况下,取得的此笔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如果单独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基于公司职责之外,单独与公司签订工程服务合同,另行为公司提供工程服务,单独从公司取得工程服务款项,自可依法、据实给公司开具(代开)发票。
您好,母公司注销,子公司存续,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应当视为清算资产在注销前进行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出售等,在上述处置过程中,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母公司注销,则母公司承担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需要在注销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清算手续,对上述债权债务关系以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限进行清偿。
一、根据《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因此,上述情形可以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也就是说,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如果非要开具专用发票,则需要先放弃免税待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也就是说,如果您为了一个客户开具专用发票而放弃免税待遇,则36个月内“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了。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费用)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相关规定及解读: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如果符合上述“电子签名”要求,则盖章方面即无问题。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可以计入“税金及附加”。
参考“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您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需防范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不属于其类情形的,母公司可借款给房地产子公司。
2021年3月2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