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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广告公司设计并印刷制作小册用于销售,属于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如果分别约定设计费和小册印刷费,则分别适用服务和销售货物税率,即6%和13%。
您好,目前有关关联企业之间免税借贷的规定只有财税[2019]20号所述的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免税。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另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贵公司与甲公司直接如果不属于集团内关联公司,那么采用无息形式借款会存在被认定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风险。
1、可以通过往来款项进行处理,但是需要注意预付货款相对应的协议签订、是否存在后续实际发货或者预付款项退回。
2、售后回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另外售后回购中销售与购进均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与进项。因此,通过售后回购处理约定售价等于回购价的,要么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和购进商品,要么确认利息费用,无法实现贵公司的上述目的,而且操作复杂。
您好,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您好,可联系您的产品顾问咨询,或者打客服电话咨询:400-616-3899
应当对于上述动产(变电器)、不动产(变电站房屋),据市场公允原则,分别进行核算、开票、计税。否则从高。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您好,上述情形,对被划转方来说,如果不是股权投资,均应视为接受捐赠,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公允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应按公允价就受赠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划转,如果属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则该划转所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您好,上述赠送,不应记入营业支出,应根据该赠送的用途记入合适的科目。比如,该赠送是为了推广产品,则该赠送支出应当记入销售费用,该支出是可以扣除,不存在调增的问题。赠送的产品公允价100,成本80,视同销售调增20,这样处理是正确的。具体依据条款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规定,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
增值税凭票抵扣,现在收到若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依法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法进行税前扣除。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显然,上述“因迟延缴纳购房款而向其收取违约金”,即属于“价外费用”;因此,理应与购房款一并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其实,我还是举数字来讲,或者容易理解。
比如您建库房,说好了给施工方100万,那您的成本就是100万。对方说,我要缴税,你们要再给10万;注意:这个理由和对方说“现在人工费高了,再给10万”一样,这只是涨价理由。无论对方要缴税,还是对方人工费涨了,那都是对方的事。您无论给与不给,取决于市场供需;对您这方来讲,给了,就是价格涨了10万。
建议按两种途径:一种是以借款名义,乙公司相当于替甲公司垫付500万元,甲公司归还乙公司500万元借款。另外一种可以通过章程约定,子公司盈利后乙公司相对于甲公司享有超过出资比例500万的额外红利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