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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租谁的车?
可以调减,但不是取得发票年度,而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追溯调整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非常简单,票实相符,是指发票各项信息“完全相符”。所谓“三方票”,当然就是“虚开发票”;如上所述,甲公司开的票,乙公司供的货,这就是虚开发票。
一、就如收到假钱一样,即使并非有意,肯定不能花了;这个票也是一样,肯定不能入账、抵税了。
二、如果参与虚开这件事情,那就涉及行政违法乃至刑事责任了。罚款、判刑,视具体情形而定。
一般来讲,如果源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那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当然没有问题。如果另有其他原因,或者审批流程不完善,则另当别论,或有不妥之处。
有一点想必您是知道的,所谓“留抵税额”,是指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且尚未得以抵扣的税额;而只有认证通过(勾选确认),才可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尚未认证,则作为“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而这个科目并非留抵税额,不参与增值税计算的。
因此,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参与留抵税额计算,不能就此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依法、正常抵扣。
我举简单数字例子来讲一下。比如当期销项税额100万,进项税额80万;这个当然正常抵扣,应纳税额20万。然后,先把这个20万交上;到这时候,增值税处理其实已经完成了。
然后,把这个20万再退回来,这就属于政府补助范畴了。只是补助金额恰好等于增值税额;或者说,按照增值税额给与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并无禁止),视同取得普通发票,全额确认相应成本费用即可。
个人理解,不能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属于银团“贷款”合同中支付银行的银团费用,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
二、上述不含的“增值税”,是实际缴纳了的增值税;如果免征,就不能再向外减了。
比如上述例子,如果正常征收增值税,就是“5000/1.05*12%”;如果免征增值税,就是“5000*12%”。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您的描述,“用于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取暖费”,显然这是“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因此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按照您的描述,上述“委托单”不属于条例及细则明确规定的应税合同或凭证,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发票开具,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
显然,销售了一件商品,这是一个整体,不存在开具两份发票问题。也就是说,发票金额肯定是100元,而且应当整体开具。那么发票开给谁呢?商品卖给谁,发票开给谁;显然,发票是开给最终用户的。
那么,客户99元怎么办?他那是代他的个人用户付款;他们之间怎么结算,与您公司没关系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