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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收对方电费,可以开具电费发票,按2018年28号公告,也可以开具分割单。
投保人和付款人不一致原因是?保险公司实际为谁提供保险服务呢?为谁提供保险服务就应该为谁开具发票,如果不是接受服务人付款,最好有个三方协议。
我举例来讲吧。
比如甲公司4月开盘,当月张三交足全款,这种情况下,就是上面这个文件,竣工验收肯定就会向张三交房,所以用这个作为完工、结转收入之时点。归根结底,还是判定一个“交房”。
而如您所述,竣工验收并未交房,自然是不确认收入的,应当到实际交房才去确认。
您需要补充一下,收款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企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九条规定,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也就是说,您的这个情况,之前确认了的,就不再调整,而只调整之后部分,相当于“会计估计变更”的意思。
我对您的情形表示理解,但道理、税法,我仍需要讲清楚:
一、“银行账户等未设置好”,母公司代付款是允许的。但是,既然子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理应以子公司抬头开具、收取发票,这是发票“如实”原则之必须要求。
二、至于“母公司再给子公司开一张同样的发票”,显然,母公司并未向子公司提供票面所载事项(货物、劳务、服务),其目的只是转嫁这张发票,这与“如实”开票原则依然相背。
实不相瞒,此事错已形成,惟有改正,改正之法,就是以子公司名义换开发票,而原发票红冲掉。
应当一并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事实上,这与“在近3年内不能安排付款”并无关系(付款也不行),而是根本就不能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可以因人而不同算法。
非常简单,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不是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哪上所述,无论单独计算,还是并入综合所得,其主语乃是“居民个人”。
从字面意思来看,您这个保险险种属于财产保险吧(具体保险分类,您可再与保险公司了解一下)。若如此,则可如实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是的,必须。但是,如果本年盈利尚未弥补完之前亏损,即累计亏损,则无需计提。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
理论上,这也应当区别对待:
若上述契税只是针对土地征收,则契税并入土地原值即可;
若对于土地和地上在建建筑物分别征收了契税,则应分别在建工程成本和土地原值。
当然,若您土地和地上在建建筑物并未区分,一并作为在建工程,则契税亦一并计入该项在建工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