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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事实发生,老板或者领导同意,自然可以入账。
但是,如果没有发票,则不能用以抵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生产型企业在出口之后,应该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收到退税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口退税款才能退返给企业。另外,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需要结合企业当期留抵税额,在有留底税额的前提下,才可形成退税。
您好,这个确实是一个难题,公司向个人借款,如果计息的情况下(当然有不计息的情形发生),在利息没有达到起征点的情况下(每一个省增值税的起征点有差异),意味着不要缴纳增值税,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是说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20%的个人所得税不免。这是企业必然发生的必要成本,也就是该类型业务绕不开的成本。
如果考虑让供应商垫资,当然供应商的货物价格会高一些,但是可以从供应商那里获得可以进项抵扣凭证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和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满足现金为王的理念,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尽可能将工程立起来便于销售回款,商品房的开票价可以低开高走,促进回款。
您好,只要符合税法的规定,就没问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方面没有税法、会计差异。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账务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际情况则可自行决定。
但是,税务处理方面,需要依照独立公允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作为工资较好。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929
您好,没有增加费用,这样的处理,员工肯定不愿意。这等于是从他应发的工资中扣出去一部分,以单位的名义缴住房公积金,对员来说,到手的工资比以前减少了,虽然公积金账户缴存的,都是个人的,但毕竟当期员工可支配的工资现金少了,所以,员工肯定会有怨言。建议,做增量,缴住房公积金,这样做,符合公积金政策规定,同时,也能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加获得感。
您好,D分公司新设,当年不需要就地分摊,因此,预缴时,第三季度仍在原有机构间进行分配,哪怕分配的应纳税额中有D公司的贡献。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8月关闭的B分公司,第三季度不需要在当地预缴,产生的税额在总机构与A,C间分配。B应分配在当地预缴的,由总机构将分支机构的清算所得并入总机构应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c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流平水泥属于货物,税率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