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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是不可以的,你的客户退回了不良品,重新发了其他型号的良品,虽然都属于销售货物,但型号规格等发生变化,需要将原来的发票冲红再重新开具发票。对于你的供应商也是同样的处理。
您好,计提安全生产费,是政府针对一些特定行业提出的要求,所以,具体提多少,如何提,应当根据计提安全生产费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扣除。无论计提多少,计提当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支出时,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属于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时应当代扣增值税、相关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其中,代扣企业所得税一般按10%税率,如果中国与股东所在国间有税收协定且协定约定更低,可执行相应的低税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您好,可以脱机使用的。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广告公司设计并印刷制作小册用于销售,属于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如果分别约定设计费和小册印刷费,则分别适用服务和销售货物税率,即6%和13%。
您好,目前有关关联企业之间免税借贷的规定只有财税[2019]20号所述的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免税。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另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贵公司与甲公司直接如果不属于集团内关联公司,那么采用无息形式借款会存在被认定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风险。
1、可以通过往来款项进行处理,但是需要注意预付货款相对应的协议签订、是否存在后续实际发货或者预付款项退回。
2、售后回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另外售后回购中销售与购进均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与进项。因此,通过售后回购处理约定售价等于回购价的,要么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和购进商品,要么确认利息费用,无法实现贵公司的上述目的,而且操作复杂。
您好,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您好,可联系您的产品顾问咨询,或者打客服电话咨询:400-616-3899
应当对于上述动产(变电器)、不动产(变电站房屋),据市场公允原则,分别进行核算、开票、计税。否则从高。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您好,上述情形,对被划转方来说,如果不是股权投资,均应视为接受捐赠,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公允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应按公允价就受赠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划转,如果属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则该划转所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您好,上述赠送,不应记入营业支出,应根据该赠送的用途记入合适的科目。比如,该赠送是为了推广产品,则该赠送支出应当记入销售费用,该支出是可以扣除,不存在调增的问题。赠送的产品公允价100,成本80,视同销售调增20,这样处理是正确的。具体依据条款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规定,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
增值税凭票抵扣,现在收到若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依法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法进行税前扣除。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