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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合同约定本身是错误的。股权转让,与被转让公司无关,只是新股东、旧股东之间交易。交易过程,不存在“目标公司的账面体现的费用”的说法。对于被转让公司而言,就是“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变化、公司章程股东修改而已。打个比方:张三(原股东)卖给李四(新股东)一套房子(被转让公司),只是张三、李四进行交易,房子只是房产证换个名(实收资本明细科目改变、公司章程股东名称修改)。这样说您就明白了吧。
不能。
增值税抵扣,须有增值税抵扣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须作专门列举)、税收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凭证、部分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行程单、车票等);而“非税收入票据”并非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用于抵扣。
购入时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使用时
借:农业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乃是“个人”,而非“公司”;因而,不存在“2023年12月公司更正申报后公司已经缴纳完个税”。
二、当然,如果公司采取“涨工资”的方法来补扣个税(即原本员工需要缴纳个税,公司再给员工发一笔钱,从这笔多发的钱里扣下个税),这样是可以的。当然,所“涨工资”也要纳入计税基数。如果这样操作,则个税已经缴纳,个人自然无需重复缴纳。
据您描述,此项减资应以美元支付,是吧?若如此,势必涉及汇率差异影响。
借:实收资本-某股东 XX元(700万美元)
借或贷:财务费用-汇总差异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XX元(700万美元)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的想法,可能不太容易实现。您把具体需要补缴税额、主动预交增值税金额提供一下,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吧。
首先,我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不可能就具体某项业务制定条文,以下答复也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个人以为,以上完全就是两个业务:
一、既然“装修方将增值税专专用发票直接开给出租人,出租人将现金直接支付给装修人”,那就是出租人装修自己的房子,这与出租人建造自己房子一个道理,与承租人无关。出租人将装修费计入相关房屋成本即可。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则与上一环节装修又是完全另一回事。也就是说,处理这个环节时,只单独作为一项出租处理即可。
需要缴纳印花税。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债转股需要相关协议。
其实,结果都是一样的。归根到底,“10-3=7”,也就是说,或者两张发票全部进行税务处理,或者只就差额进行抵扣;总之,只要没有多抵即可。
既然“公开活动”,应当是对外吧。既然如此,作为销售费用即可,但应以“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为了您能全面了解相关过程,我给您写一下工资、社保及公积金、个税的全部会计分录过程(因为这几项其实是在一起的)。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个发票是不合规的。如果对于提供了“信息技术服务”,则适用6%税率;而如果对方适用了13%税率,则为销售货物,那么票面就是销售相关货物,而不能是“信息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