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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居民与非居民的身份认定应当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在上家公司是非居民,代表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该员工在下一家公司任职受雇,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则是居民个人,不受在上家公司是否是非居民个人的影响。
您好,1、销售地下车位和地下储藏室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销售储藏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没有零税率适用的情况,可以简易计税,疫情期间免税,但没有零税率!
您好,由于提供的信息有限,个人认为,应当是两个事项,甲司收取的款项,实际上对应两个收入,一个是固定收益,这应当界定为贷款服务收入,应按贷款服务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剩余部分,应当界定为甲公司取得的特许权收入,应按特许权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您好,没太明白开票转账余是什么意思。在A经销商账户上增加预收款,可是有收到对应的预收款吗?建议进一步提供信息以帮助判断。
是你企业购入的中央空调?在承租房进行装修使用?这个空调未来不在租房还属于你公司,那么这个资产是你公司的,所以属于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您好,会计处理
1、在购买刺梨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在赠送积分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递延收益
3、在积分兑换时:
借:递延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务处理:
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在老年人缴纳款项时,贵公司已经收到了全部款项,因此应当按全部款项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贵公司应当在老年人兑换积分或积分失效等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此项业务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您好,两种方式都存在取得虚开发票的认定风险。
贵公司支付服务费给B公司,应当由贵公司公账转账支付给B公司,B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给贵公司。无论是老板私户直接转帐给B公司,还是老板私户转给法人,法人私户再转给B公司,都会造成资金流与业务流、发票流不一致,从而带来取得虚开发票的认定风险。
您好,由于美国会出现加息的举措,会影响到白银的走势,现在不适合继续投资纸白银。
根据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通过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发票已经用电子签名代替了发票专用章,所以直观看已经看不到发票专用章了!你可以通过增值税查询平台查询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40 号公告未规定外聘研发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也未要求必须与外聘研发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因此未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兼职人员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人员也没有要求必须是专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