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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比较开放,可能无法为您列举得全。
(一)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1. 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税项目
(1)销售旧货;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通常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 依照3%征收率计税的项目
(1)拍卖行受托拍卖应税货物;
(2)寄售商店代销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5) 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6)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7)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8)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转售自来水;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0.5%征收率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4、依5%征收率减按照1.5%征收
(1)(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2)从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1. 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税项目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 依照3%征收率计税的项目
(1)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2)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
(3)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4)销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5)销售(含自产和经营)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7)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8)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公交客运、长途客运、城市轻轨、轮客渡、出租车、班车、地铁) ;
(9)以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10)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1)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1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特定涉农贷款服务;
(16)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17)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特定涉农贷款服务;
(18)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19)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0)提供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2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2)提供电影播映服务;
(23)提供文化体育服务;
(24)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3. 依照5%征收率计税的项目
(1)中外合作油(气)田生产企业销售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2)以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提供道路通行服务;
(3)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4)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提供租赁服务;
(7)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提供租赁服务;
(8)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9)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征税的;
(10)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
(1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一、税务机关的职权是征税,自然与此事无关。
二、理论上,股东、公司乃是两个主体。公司涉及诉讼,理论上不影响股东转让他的财产。打个比方:张三(股东)的牛(公司)病了,便宜价格卖给李四,理论上别人不会干涉。
但正如我反复上讲“理论上”三个字,现实中,这种情况经常涉及股东责任,那就非“理论上”可以操作了。(好比这个“牛”病了,张三明知卖给李四,李四卖牛肉会伤害别人身体健康,那不能说张三没有责任吧?)
建议您就具体情况向律师咨询一下吧。(本人只是财税领域从业人员。)
一、若“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公务,实际发生费用,可凭规定票据,依法报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若上述“法定代表人”既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非“劳务派遣员工”,则其车票飞机票等不得抵扣。
关于划转作价,既然属于“国有企业”,则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税金方面,可能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若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等。
发票管理办法确实规定了发票开具必须项目齐全,但同时规定“如实开具”。也就是说,“项目齐全”的前提是“符合实际情况”。
先来打个比方:单位统计员工个人情况,发了张表《直系亲属统计表》,填写说明解释: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张三填完表,上面只填了父母,交了上去;人事来找了,你没填全啊,配偶、子女都空着了。张三说,我还没结婚呢,没有配偶、子女。显然,虽然表上设置了父母、配偶、子女,但是基于张三实际情况,他已经填全了。
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12-02)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如银行账户及地址如属于商户具备的信息,应填开完整;但如确实不具备该信息,无法填写的,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首先,“法人”乃是“公司”本身,不是“法定代表人”。
若“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公务,实际发生费用,可凭规定票据,依法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也就是说,省部军级以上相关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根据劳务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科目)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上述“货架”,能够整体移动,而不影响其使用(比如说吧:货架上物品不动,即可移走),则可单独作为一项固定资产。若不能如上移动,只能依附于仓库,则应当构成仓库之组成部分。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1987)财税地字第3号”、“国税发〔2005〕173号”也有类似原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此属于“构筑物(企业所得税称为“建筑物”)——道路“。
经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可知。
麻烦您描述得详细一些吧。这样不太明白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