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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太过笼统了。如果要答全,恐怕得把会计本科全部教材发给您啊。简单来讲,您得买账本或者账务软件,然后设置科目;然后取得会计凭证,据实记账。
您好,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母子公司分别具有法人资格,不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建议:创业前期,由于拓展市场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成本,而直接设立子公司就要作为独立法人履行纳税义务,总公司就无法将设立子公司所投入的成本拿来抵消销售盈利,不利于降低总公司所得税的纳税数额,所以应当先设立分公司,让所有的纳税责任都由总公司承担,这样可以将分公司设立的所有费用归结到总公司名下,用总公司的成本开支,抵消掉利润所得,以此降低公司所得税的纳税数额。等到市场开拓完成进入稳定时期之后,再将分公司登记为子公司。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让新成立的子公司享受税法对新成立公司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能有效地整体降低小集团应纳所得税的纳税额度。良好地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是运营方,收到30%利润属于企业的经营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增值税按照提供企业管理服务纳税(6%),所得税需纳入企业应税所得额统一计税。
70%属于馆方,不属于企业,即使在企业账面也只是属于代为管理,应该作为往来科目挂账,支出时冲减往来科目。不涉及税金问题。
一般车购税是在购车时直接缴纳的,和企业其他是的税种不同,不是定期去申报,所以如果直接在缴纳时贷记银行存款是可以的,如果你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过渡一下,也是没问题的。
应该属于时段收入,分期确认。
按时段确认收入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你提供的培训服务满足上述判断的条件
一般情况这两个是一致的,因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进行税务登记时也进行了登记,开票系统信息也是一致的,如果你已经办理注册地址变更,应尽快去更新税务登记信息和开票信息。
我认为这个需要看你们的租赁合同条款,如果考虑了到期之后自建房归出租方所有的这个事实,将租金定的较低,那么其实这个房屋就相当于抵了部分租金,应该按公允价值做为非货币资产交换处理;如果就是无偿给了出租方,那么属于捐赠,按接受捐赠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如果你的企业性质属于建筑企业销售空调并安装,按税法规定可以按9%计算增值税,但对方肯定会有博弈的。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9362
您好,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您好,1、收到政府项目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购买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3、结转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政府专项资金的购买固定资产
您好,不太了解蒙古国的税制。具体的要问当地的税务局。问题提到的情形,劳务发生在境内,提供劳务方是境内居民企业,中国对该维修服务具有完全的征税权,这和境内的企业为境内企业维修车辆的税收待遇完全一样,无须考虑被修的车是哪个国家的,正常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